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8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三亚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供水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或再处理(过滤、软化、消毒等)后,再经管道输送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及其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以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条件的现有小区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给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规范建设,组织推进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改造等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人管辖范围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规范收费行为,协调解决因收费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三无小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或者按照其他法律、法规需要的,
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为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与稳定,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委托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现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且未委托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业主、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现有住宅小区属于老旧小区改造或老城区改造范围的,纳入改造计划一并实施。
新建、扩建、在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其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其建设费用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具体费用承担方式结合三亚市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除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三亚市二次供水技术导则》的规定。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满足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智能化计量管理、安全运行管理等要求。供水企业应当结合用水报装前期服务,在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为设计和施工等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把关。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管理采用事前承诺制,信用承诺书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承诺内容在“信用三亚"网站公示,承诺主体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如违反承诺,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并在三亚市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载入信用不良记录。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主体工程联合验收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并依法依规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三亚市二次供水技术导则》关于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的要求执行,并对所管用户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建立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制度,制定二次供水应急预案;
(二)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用户计量水表进行周期更换;
(三)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负责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清洗合格证明文件归档并通过公示栏或其他方式予以公示;
(六)负责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投诉,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响应并及时解决(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约期,并在约期内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承诺解决的时间。发生水质异常、用户表前管道爆裂和设备故障等影响供水服务的紧急情况时,应在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理或者抢修;
(七)负责处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突发性事件,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八)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用户;
(九)负责处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已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新建小区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现有小区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委托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未委托供水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等自行负责,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收取。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监控系统,监控信息可保存九十天。支持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采取加锁等防护措施,实行专人管理,并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用户和二次供水区域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且由其所有权人自愿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供水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代交的,应当签订协议,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无偿代收代交相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代交相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供水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代交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未交付物业服务费用等理由拒绝代收代交并擅自停止向业主供水。
第四章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属行政区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行业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检。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指定专人查明原因,清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水。可采取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及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三亚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三府〔2017〕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亚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