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依法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等级公路项目在施工期间均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平安工地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典型申报等。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吉林省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方法》和《吉林省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3)。省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监管公路工程项目的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公路工程项目的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平安工地建设内容
第六条 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合同履约考核内容,每年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
第八条 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为重点,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九条 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戒和风险告知牌,做好风险提示或者采取隔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重大风险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制定专项管控和应急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十条 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按规定上报和专项治理。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合同段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新。
第三章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合同段开工前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向监理单位报送,当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合同段开工后至交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标准》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及时改进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施工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应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段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按照《标准》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工。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应当责令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是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应当建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每半年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负责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在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计划时,应当将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作为重点内容,每年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分别不少于10%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对施工期限不足一年的项目,应当在施工期间至少抽查一次。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分为大中型、小型两类。大中型适用于高速、一级、二级公路,枢纽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独立特大桥、大桥、中桥工程,含有隧道的工程;小型适用于三级、四级公路工程,独立小桥、涵洞工程。(类型划分表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周期为12个月,每年1月-12月为一个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评为合格,低于70分的评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从业单位在本年度考核评价周期内考核结果累计的平均值计算。
对已经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合同段直接评为不合格。施工、监理合同段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应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应当全部停工整改。
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示。
第十八条 负责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在每年组织监督抽查中,发现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准确等情况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考核,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约谈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施工作业,应当挂牌督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 省级平安工地典型申报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总结分析直接监管项目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并将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显著、经验突出的项目推荐为省级典型。获评省级平安工地典型项目在评奖评优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对其从业单位可以在信用评价时予以适当加分鼓励。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按自愿原则,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平安工地建设典型项目申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项目的申报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项目的申报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的项目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建设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0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应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结合行业监管情况对申报进行受理核实、审定,按年度择优树立平安工地建设典型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报平安工地建设典型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期间平安工地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均在85分及以上;
(二)近两年内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
(三)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四)项目建设程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考核评价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平安工地建设典型项目:
(一)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或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
(二)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第二十四条 平安工地建设典型项目存在下列情形,将予以撤销:
(一)查实建设过程中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运行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结果、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以及公示公布等均应通过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运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前完成填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