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6/01 颁布日期: 2013/04/17
颁布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6/01
颁布日期: 2013/04/17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管〔2013〕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7日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条 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定期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抽查,市(州)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巡查为主,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次数,考核结果应定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获得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   获得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由评审部门颁发奖牌,对在建工程授予相应称号,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对获奖单位,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评优评奖、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管理基本规定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代表企业组织施工活动。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投标承诺设置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岗位并加强标后管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具备相应岗位资格,人员照片及职责应在办公地点明示。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如有调整应在3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现场考核。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能够满足国家、省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的、有针对性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标准明示。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分地基基础、主体和装修装饰三个阶段)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有关要求及时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工资。逐步推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并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图审备案、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手续在办公场所明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吉建安〔2010〕3号)的要求,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满足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监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坚固、稳定、安全、美观的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m,一般路段不低于1.8m。   围挡应使用可周转的环保型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围挡内外应保持整洁,严禁依靠围挡墙堆放各种物料、器具等,严禁将围挡作挡土墙、挡水墙使用。   鼓励在围挡外侧展示公益性广告、企业形象、项目简介等。   第十八条 在建工程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安全网实施封闭,必须加强在建工程的临边防护,临边和洞口防护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图集》执行。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大门处设门卫值班室,配置专人值班,实行出入登记和门卫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   在出入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等“两栏一报”。   “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式样应符合《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图集》要求。   第二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人员同时应佩戴工作卡。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明确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按有关要求合理设置道路、排水排污设施、安装设备、堆放物料、搭建临设、绿化场地,保持场地整齐美观。生活区应设置晾晒衣物的场地,夜间有充足的照明。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次要道路应平整、无积水。建筑材料应分类、有序堆放,标识清楚。沙石堆放区应硬化,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设施;设置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盥洗室、活动室、学习室、卫生室等生活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急救员和急救器材;设置材料仓库、防护棚、加工棚、操作棚等生产设施;设置吸烟处、饮水处、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等辅助设施。   各种设施用房应确保使用安全,选址和所用材料要满足节能、环保、卫生和消防要求,应选用可周转使用材料搭设。在建工程严禁作为职工宿舍住人。   第二十四条 现场办公室应出入方便,做到整洁、规范,各种规章制度、进度图表等应在墙上明示,技术资料案卷要有安全可靠的保存方式和管理制度,查阅便捷。   第二十五条 宿舍应选择在通风、干燥处,防止雨水、污水流入。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及外开门,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冬季有保温取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宿舍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   制定宿舍管理责任制度,相关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明示。   第二十六条 食堂应选择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确保卫生环境良好。   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不低于1.5m高的瓷砖,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应内户,急救员和急救器材。临设、绿化场地,保持场地整齐美观;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有身体健康证,上岗时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合理设置地面硬化、门窗齐全的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并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确保卫生符合要求。   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或封闭式便桶。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以下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1.城区内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城区外项目,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2.实行垃圾袋装化或在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严禁在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现场多余的土方和建筑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冲洗设施,有专人负责,车辆驶出工地时必须清洗,不得沾带泥沙。   5.车辆使用有登记,散体物料、垃圾运输有覆盖防尘措施。禁止雇佣无合法手续、无封闭措施的车辆运输建筑物料和垃圾。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消防沙箱按要求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现场动用明火应履行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且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现场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监理工程师,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建筑业企业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按照《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安〔2010〕21号)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业企业还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其中边坡和基坑等项目,按《吉林省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每周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启动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布置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的不同阶段,在施工现场的相关机械、设备、脚手架、通道口、临边处及其他危险部位、危险场所,有针对性地设置、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宜使用钢管扣件式脚手架,搭设方案应附计算书、施工详图、大样图,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脚手架搭设后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联合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安装完毕后和每次提升前后,项目经理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宜使用木脚手架、竹脚手架。严禁使用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严格执行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凡跨年工程复工前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基坑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临时用电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工。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复查必须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DB22/T479-2010),安全技术资料应齐全、真实、整齐,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必须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施工规范要求,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规范标准,涉及重要结构及有特殊要求的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做到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不符合要求或整改不合格的,坚决禁止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承建工程相应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   施工现场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编制技术措施,进行培训、试点后再应用。   第四十四条 每个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项目管理机构必须进行逐级技术交底,明确各部位的操作要点,技术要点,质量要求,文明施工要求以及岗位职责等,参加交底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立工程技术复检制度,对放样、定位、基槽(坑)标高、深度、尺寸、各层的标高、轴线、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涉及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项目,应进行复试并由技术员填写复核记录和自查意见,报监理(建设)单位复核认可,监理工程师跟踪旁站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台账,见证取样人员应持证上岗,对取样及送检过程的真实性负责。钢筋、钢筋连接件、防水材料等应采用随机抽检方式取样,不得制作专门送检的试件。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养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立标养室或委托具备标准养护条件的实验室,设专人负责同条件混凝土试块的制作与养护,并在工程相同或近似部位设立同条件试块养护点。   制作的试块所用的材料,必须与施工所用材料一致,并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制作实施。保管好混凝土、砂浆试块报告单,竣工后和其他技术资料汇总成册。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控制测量线(500线、结构中心线)、预埋件和拉结筋位置、结构工程质检标识、主体结构使用的建筑材料等应有质量控制标识。   第四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制定样板示范制度,各工序开工前,必须先做“样板间”,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展开施工。材料和队伍调换应经建设、监理等单位认可。上述各方共同认可。   第五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等。   第五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对商品混凝土试块现场制作和养护取样、柱基础检测、检测机构的各种现场检测的实施监督,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送检,严禁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行为和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制止,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制止无效时,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同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在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旁站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五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质量薄弱环节控制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暂停施工期间和跨年工程复工前的质量检查工作。应对施工坐标控制点、水准点及轴线控制点、基坑及边坡顶的变形观测点等进行监测,并对建(构)筑物的标高、轴线、全高垂直度、沉降量等进行复测,若发现超出允许偏差时应分析原因,并由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商定处理方案。对结转工程,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状况进行自检,当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由设计单位根据检测数据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由具有加固补强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第五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制度,认真按照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T498-2010)的要求编制技术资料,做到真实、完整与工程进度同步,实现控制工程的目的。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五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检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施工员、班组长参加验收,并做好记录签字,不合格者应予返工。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公司质量部门验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全套工程技术文件上报公司质量部门审核,核定工程质量自评等级,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   第五十六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限,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做好事故记录。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和调查事故。   第五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质量回访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由公司质量部门派员进行质量回访,及时反馈业主的质量投诉。由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建筑业企业将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违返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记入从业主体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资质、资格管理和评先选优及招投标挂钩。   第五十九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及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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