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大连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23/11/27 颁布日期: 2023/11/27
颁布机构: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大连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23/11/27
颁布日期: 2023/11/27

关于印发大连市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大连市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大连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7日



大连市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加强和规范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回收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保护耕地质量,营造良好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专项补助资金为市本级财政支持全市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资金。

第三条 废旧农膜指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不用或者残留在农田的农用地膜、农用反光膜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 按照“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市场化运作、全民积极参与、资源循环利用”的工作思路,健全“全民捡拾、网点回收、企业利用”的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1.对参与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交售者给予回收补贴。补贴标准:地膜2元/公斤(净膜)或100元/立方(1立方含约50公斤净膜)、农药包装废弃物6元/公斤、反光膜1元/公斤。

2.对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回收体系,对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开展回收、储存、转运、处理等相关工作给予运行补助。按照人工成本、运输成本、场地成本等各项必要费用综合核定,运行补助不高于1000元/吨。

3.对项目实施主体资源化利用反光膜给予处理补助,不高于500元/吨。

4.回收补贴、运行补助和反光膜处理补助标准上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全市年度统一标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建设全市回收体系,包括县级收储中心、乡镇回收站、村级回收点,负责开展全市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储存、转运、处理和台账建设等,负责按照规定标准向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售者支付回收补贴。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全市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招标项目实施主体,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验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审计。负责核定补助金额,提出资金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全市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负责对大连市域范围内开展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依法进行环境监管。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预算,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下达资金,组织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建立县级收储中心,协调解决本地区回收、储存、转运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乡镇个数)对项目实施主体回收工作及效果进行抽查,开展本级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职责:组织、宣传、发动辖区内农户捡拾并交售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审核回收台账;组织开展辖区内废弃物回收效果检查。


第四章  实施流程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大连市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申报和验收工作指南》(下称《工作指南》)组织招标项目实施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条款等。每年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三条 建立回收体系。项目实施主体建立回收体系,并将回收站(点)的地址、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发布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要以张贴告示等方式及时发布废弃物回收的时间、地址、价格等信息。

第十五条 组织发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宣传、发动辖区农户捡拾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至回收站(点)。

第十六条 支付回收补贴。交售的地膜不得掺杂作物秸秆、根茬、土块以及其它固体杂物,交售的农药包装物应清洗干净,不得有农药残留。回收站(点)按类型、重量(体积)作价回收并现场支付回收补贴资金。对于不含土、水等杂质的净膜,回收站(点)要按重量作价回收,对于含有土、水等杂质较多的农膜,回收站(点)可以按照体积作价回收。

第十七条 储存、转运、台账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县级收储中心、乡镇回收站和村回收点对回收废弃物分类储存,组织做好基层回收站点向县级收储中心转运。按照统一标准在回收、转运、处理等环节建立台账。项目实施主体要将回收台账共享给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保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掌握辖区内废弃物回收情况。

第十八条 数量核定。回收、储存的废弃物从县级收储中心向处理环节转运交接时,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实施主体、第三方审计机构四方派人现场监督并填写《大连市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转运交接单》,核定回收转运数量。

第十九条 再利用过程监管。项目实施主体做不掩埋焚烧处理承诺;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登记入库、再利用数量证明,或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县乡验收。回收工作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工作指南》向乡镇(街道)政府申请废弃物回收效果检查,乡镇(街道)政府对辖区内回收站(点)建设情况、回收和转运台账建设情况、废弃物回收效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要组织做好废弃物捡拾,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回收或整改。乡镇(街道)政府检查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指南》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对乡镇(街道)废弃物回收效果和回收站点开展抽查,检查县级收储中心建立情况,抽查不合格的要求乡镇(街道)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废弃物回收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向市级报送年度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市级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完成废弃物回收处理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如实填写《大连市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项目验收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乡镇检查情况证明、县级抽查乡镇证明、检查县级收储中心证明、转运交接单以及入库、再利用数量证明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请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总结,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审计和补助资金核算。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对回收、转运、处理等各环节台账进行审计,对项目实施主体资源化利用数量进行核定,市农业农村局在审计报告基础上出具最终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支付。市农业农村局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合同后,按年度计划回收量的50%预付回收补贴资金。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在部门网站公示废弃物处理数量和拟补助金额,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其余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依申请将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由其支付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 纠纷处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了解、处理废弃物交售者与项目实施主体纠纷,并将处理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对于项目实施主体不按照公开价格进行回收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合同约定扣减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须强化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各项材料,接受配合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政府的监督检查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对项目实施主体开展绩效考核,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考核条款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施行。此前废旧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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