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泥(渣)监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大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3/29 |
颁布日期: |
2004/03/29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3/29 |
颁布日期: |
2004/03/29 |
大连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泥(渣)监管的通知
(大环发[2004]33号)
各区市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废矿物油泥(渣)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类危险废物,如果管理不善,对环境危害极大。目前,我市各废矿物油泥(渣)产生单位产生的废矿物油泥(渣)大部分被送到砖厂烧砖,这种处置方式不尽合理,容易造成二次污染;还有一部分被当作一般固体废物排放,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废矿物油泥(渣)的监管,防止危险废物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要求,我局决定对全市各单位产生的废矿物油泥(渣)实施集中处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产生废矿物油泥(渣)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在转移废矿物油泥(渣)时,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各单位产生的废矿物油泥(渣)必须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三、大连市固体废物管理处、各区市县环保局要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督促各单位将产生的废矿物油泥(渣)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文件要求,擅自处理、处置废矿物油泥(渣)的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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