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太原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27 |
颁布日期: |
2009/08/27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27 |
颁布日期: |
2009/08/27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市社会政治稳定及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驻地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本单位负责事件先期处置,主管部门负责事件应急指挥;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及其职责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到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采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及数字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开发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4 应急预案体系
(1)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太原市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1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2.2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标准,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以上四个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3.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人民政府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3 专项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
3.4 县(市、区)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3.5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 运行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做好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应急平台,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城区要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 预测与预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和信息收集、分析、交流、预测制度;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监督管理,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预测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预测、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预测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专项工作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和省级专项工作机构报告。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必要预警。
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采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 应急处置
4.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4.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向上级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驻地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地方人民政府救助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给予积极救助。
4.2.3 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处置工作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市长和分管副市长立即赶赴现场亲自指挥、部署抢险工作。
Ⅱ级(重大)事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分管副市长立即赶赴现场亲自部署抢险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反应。
驻地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突发公共事件级别,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4.2.4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其他领域,需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动员处置、应对;需省或其他市提供援助的,上报省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4.2.5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在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由市应急办统一指挥,突发事件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驻地单位等予以协助。
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
4.2.6 应急联动
市、县(市、区)建立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等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联动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市警备区、公安、武警、安监、矿管、地震等部门专业抢险队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2)工程抢险组。由市交通、电力、水利、建管、通讯、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重大工程、交通纽枢和生命线工程抢险救灾。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医药、农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
(4)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公路、铁路、空中交通或水上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武警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市民政、公安、建管、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组。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通信管理、人防、广电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
(10)综合信息组。由市应急办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动态信息收集、整理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市应急办和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台办、公安、旅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理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相关事宜,接待新闻媒体,安排港澳台及境外人员救援、考察。
4.2.7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理赔工作。
4.3.2 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人民政府配合省政府对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负责对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信息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为: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 应急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5.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地震救援、水上搜救、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解放军驻并部队和武警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紧急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请求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5.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补偿、救助政策。
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审计部门要进行监管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工作,要会同市商务、财政、粮食、石油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资金储备等保障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供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发改委和经委等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 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的及时安全运送。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7 治安维护
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5.8 人员防护
逐步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确保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5.9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5.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1 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不断改进抢险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成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的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6.3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修定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本预案为依据修定本级应急预案。
附件:1.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太原市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3.太原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略)
4.太原市专项应急预案体系构成(略)
附件1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明确如下,作为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省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Ⅱ级(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Ⅲ级(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黄河干流堤防和主要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多个市发生中度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严重干旱。
Ⅳ级(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黄河干流出现险情或主要河流发生较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4.多个市发生干旱或一个市发生中度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二)气象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Ⅱ级(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Ⅲ级(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受伤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Ⅳ级(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1到2人,或者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份7.0级以上对我省有严重影响的地震。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省大中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区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省份6.5级以上对我省有影响的地震。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四)地质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l.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全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我省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Ⅱ级(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Ⅲ级(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一个县(市、区)或两个以上乡(镇)发生;
2.小麦条锈病、东亚飞蝗、土蝗、草地螟、粘虫、棉铃虫、玉米红蜘蛛等暴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两个以上的市或10个以上的县(市、区);
3.常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两个以上的市或10个以上的县(市、区);
4.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较大灾情的生物灾害。
Ⅳ级(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在一个乡(镇)发生;
2.小麦条锈病、东亚飞蝗、土蝗、草地螟、粘虫、棉铃虫、玉米红蜘蛛等暴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的县(市、区);
3.常发性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的县(市、区);
4.其他农业病虫发生范围在五个以上的县(市、区):
5.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般灾情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火场12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火场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Ⅱ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省内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全省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安全事故;
6.省内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Ⅱ级(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造成省内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5.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Ⅲ级(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Ⅳ级(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我省大中型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Ⅱ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的事件。
Ⅲ级(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村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件。
Ⅳ级(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事件;
2.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其他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20例以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Ⅰ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周边省份的相邻地区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两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两个以上相邻市或五个以上县 (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三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疫情。
Ⅲ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三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五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五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五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菌)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Ⅳ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影响全国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Ⅱ级(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Ⅲ级(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Ⅳ级(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无明显过激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尚不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Ⅱ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Ⅲ级(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5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全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在省会太原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周边省份的相邻地区有两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Ⅱ级(重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我省大中型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省会太原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两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Ⅲ级(较大)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地级市政府所在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在地级市行政区划内有两个以上县(市、区)呈多发态势的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市场异常波动的。
Ⅳ级(一般)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包括: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
2.其他市场异常波动的。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Ⅰ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省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Ⅱ级(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