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太原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12/12 颁布日期: 2008/12/12
颁布机构: 太原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12/12
颁布日期: 2008/12/12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学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全市卫生系统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医学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平灾结合、分类控制,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  2 应急医学救援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   12.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学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全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在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   12.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受伤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8.一次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50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9.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受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学救援组织体系   3.1 医学救援领导组   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定紧急医学救援整体预案;   2.组织模拟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演练;   3.对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援管理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实行监管,对其应急预案可操作性进行监督考核;   4.组织各级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人员培训;   5.组织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培训。    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领导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设定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2 专家组   市、县(市、区)卫生局组建专家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   3.3 医学救援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共同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任务。   市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全面掌握并合理配置全市急救资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调度医疗机构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送工作。   综合医院和化学中毒、职业中毒、核辐射防护、烧伤等专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院内治疗任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血液供应和保障任务。   3.4 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   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医学救援工作。 4 医学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学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学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领导组的领导和指挥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领导组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医学救援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省卫生厅、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市、区)政府按市医学救援领导组指令,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发生符合医学救援重大事件级别(Ⅱ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学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学救援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立即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医学救援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省卫生厅、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市、区)政府按市医学救援领导组的指令,组织开展医学救援工作。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符合医学救援较大事件级别(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学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市卫生局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领导组指示和有关部门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通报或报告,统一调度本市医疗卫生资源,协助县(市、区)政府开展现场医学救援,并及时向省卫生厅、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同时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布通报。    县(市、区)卫生局按市卫生局和同级政府指令,组织开展医学救援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符合医学救援一般事件级别(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医学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县(市、区)卫生局接到医学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立即组织医学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市卫生局根据县(市、区)卫生局医学救援工作请求,快速组织专家、应急队伍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指导,并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现场处理。   4.2 现场医学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发现场设置医学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亲临现场,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迅速将伤员转运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原则开展救治。并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在现场环境危险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转送伤病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有活动性大出血或在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就地先予抢救、治疗,进行必要处置后再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给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汇总;   (3)转运中医护人员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科学搬运,确保治疗持续进行,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伤病员转运遵循合理分流、就近、就能力原则,或按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指定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医学救援领导组可宣布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及事件救援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指示或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和市卫生局。   现场医学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每日向属地卫生局和市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县(市、区)卫生局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和渠道发布或传播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信息。 5 医学救援保障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遵循“平灾结合,常备不懈”原则,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与科技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建立健市、县(市、区)二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1 急救机构   以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为依托,完善全市医疗急救网络体系,逐步建立功能完善的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监护治疗急救医学系统,基本实现急救服务一体化,使本市紧急医疗救治体系具备较强的应急能力,能够承担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对急危伤病员提供紧急医疗救治服务保障。清徐、阳曲、娄烦、古交县(市)要按照《太原市紧急医疗救援站设置标准(试行)》,建立本地区紧急医疗救援站。 加强医院急救医疗“绿色通道”建设管理,按标准配备抢救设备、专业人员、急救车辆及通讯工具。三级医院不断完善重症监护治疗手段,提高监护治疗抢救水平。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具备基本急救应急能力和条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的协作,为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急诊急救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单位急诊、急救科室设置、医护人员配备、急救设备和救护车辆等装备和使用情况详细登记造册,报市卫生局和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备案,以便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集中调度。   5.2 化学中毒、放射损伤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灾结合”原则,依托省城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建立化学中毒、放射损伤、事故灾难等医疗救治基地,开展生物、化学污染、核辐射救治研究,完善医院功能。市中心医院承担恐怖、暴乱等突发公共事件急性创伤人员救治任务,市人民医院承担交通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受伤人员救治任务,山西省烧伤救治中心、太原化学集团公司职工医院承担烧伤病人救治任务,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分别为化学中毒和放射损伤应急救治专业医疗机构;市精神病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和精神医学援助任务。二级以上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设立专业科室负责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5.3 医学救援应急队伍   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加快院前急救专业化进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院前、院内急诊急救人员专业培训,建立并实施急诊、急救医师培训、考核制度,保持常备急救医疗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开展经常性正规化培训演练,逐步建立一支技术规范、反应迅速、应急救治能力强的急救医疗队伍。   市、县(市、区)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放射损伤、烧伤、化学中毒等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规模,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   医学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   5.5 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提出医学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委等部门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学救援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及时补充,过期失效药品及时更换。   5.6 经费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先安排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各医疗救治基地的建设项目,尽快建立功能完善、结构完整的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监护治疗急救医学系统,提高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学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等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向市紧急医学救援中心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并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保伤亡人员理赔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学救援工作正常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学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学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供应;科技和药品生产部门负责特殊药品的研究和生产。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种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   红十字会负责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太原军分区和武警太原支队负责协调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学救援工作。  6 医学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 7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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