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编制、调整和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有关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食药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保、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方案;编制和修改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或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实施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及内部工作流程等;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未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四)属于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适当延期。
第十条 在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市政府办公室应向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根据需要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通过代表议案、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对征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审核过程中,可征求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但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司法局可将其直接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将目录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司法局直接列入目录草案,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目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按程序报市委同意。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应包括的内容。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增加或减少,并按照《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
(一)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增加或减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二)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在工作中发现未纳入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事项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代表议案、建议和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事项的;
(四)其他应增加或减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情形。
增加或减少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各决策提报部门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应纳入目录而未纳入的,由市司法局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八条 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