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穗农函〔2023〕235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农业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强化安全风险防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我局制定了包含渔业船舶、农机、农药、农村沼气、畜禽屠宰、兽药生产、饲料生产、畜禽养殖等在内的《广州市农业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9日
广州市农业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二、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三、农药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农药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具备相应资质而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
(二)无落实有限空间、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的;
(三)无按照应急等相关部门要求使用存储危化品的;
(四)无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现有灭火器材不在有效状态的;
(五)农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用电线路敷设不规范、不通风的;
(六)经营的农药没有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等有效隔离和存在“三合一”现象的;
(七)违规经营、使用禁用农药行为的。
四、农村沼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农村沼气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未设置安全管理员(AB角),安全管理员未参加过安全生产相关培训;
(三)未定期巡查巡检重点区域及设施设备或巡查巡检频次较低,安全检查记录缺失;
(四)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安全警示标识不齐备、不明显;
(五)防火、防雷、防爆、防中毒、防淹溺等设施设备不齐全或无法正常使用;
(六)未对沼气设施规范安装防护围栏或建设围墙;
(七)未对闲置、报废沼气设施做好安全处置。
五、畜禽屠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畜禽屠宰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无证、酒后或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锅炉等特种设备的;
(三)拼装、改装特种设备导致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四)未对污水处理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的;
(五)有液氨制冷设施设备,未安装防液氨泄漏警报装置的;
(六)未定期对传动设备、劈半锯等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的。
六、兽药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兽药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无证、酒后或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锅炉、叉车等特种设备的;
(三)拼装、改装特种设备导致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四)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的;
(五)未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高风险区域实施安全防控的。
七、饲料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饲料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无证、酒后或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锅炉、叉车等特种设备的;
(三)拼装、改装特种设备导致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四)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的;
(五)未配备粉尘防爆系统相关设施设备的;
(六)粉尘防爆系统相关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八、畜禽养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畜禽养殖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无证、酒后或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特种设备的;
(三)拼装、改装特种设备导致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四)未对沼气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