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 广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0/29 颁布日期: 2009/10/29
颁布机构: 广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0/29
颁布日期: 2009/10/29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办[2009]2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关于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意见(试行)》是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和稳定第一责任的统一,从源头上防范因决策失误或政策失当引发不稳定因素,保障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维护广州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文件,对于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全省“首善之区”,提升科学发展实力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细化内容、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有效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各级维稳部门要切实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督导和协调,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确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各级各部门在执行《实施意见(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维稳办反馈。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源头上防范因决策失误或政策失当而引发不稳定因素,深入推进和谐广州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要性的认识   (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时统筹考虑各方面不同群众的利益要求,对于正确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平衡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重大事项往往涉及群众根本利益。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使决策真正建立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基础之上,对于落实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方针,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积极应对矛盾纠纷高发态势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社会矛盾增多,维护稳定形势日益严峻。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化解,对于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综合原则。评估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各种利弊。既要重视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既要维护眼前利益,又要符合长远利益;既要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的客观实际,又要避免引发新的问题。   (二)公开民主原则。评估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权责一致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项严格按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的全面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四)先行防范原则。通过科学的评估,及早预测重大事项实施过程可能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先行防范,着力化解,确保事项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一)评估范围。   1.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2.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或改制。   3.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市政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环境建设。   4.涉及到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5.各级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二)评估内容。   1.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充分考虑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现实情况和承受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   2.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合理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途径妥善解决。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相互攀比,造成连锁反应。   4.是否存在引发群众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5.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和程序   有关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如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评估,或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评估部门。   (一)确定评估事项。凡是属于评估范围内的事项,评估责任主体必须将其作为评估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二)成立评估小组。评估责任主体单位牵头组成评估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工作。评估小组可以视情况邀请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及维稳、信访部门等参加。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四)开展评估民意调查。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决策事项向社会或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特别是要注重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五)进行评估论证。对评估事项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重点就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等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   (六)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拟决策事项、评估过程、评估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市属责任主体单位的评估报告抄报市委维稳办备案,区(县级市)责任主体单位的评估报告抄报区(县级市)委维稳办备案。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的运用   (一)责任主体单位的运用。责任主体单位对绝大多数群众赞成的拟决策事项。应按照决策权限,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策;对多数群众赞成的拟决策事项,同时提出了需要重视和妥善解决的实际问题,责任主体单位需对决策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策;虽然拟决策事项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拥护和支持后,再进入决策程序;虽然拟决策事项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及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目前实际承受能力的,责任主体单位应暂缓提交决策;发现拟决策事项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的,责任主体单位应终止提交决策。责任主体单位要提前对可能出现的稳定隐患制定应急预案,落实解决矛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严防发生规模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对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二)决策单位的运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等决策单位要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必备内容,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没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不能进入决策程序。评估报告不完善的,暂缓决策。评估报告论据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可行的,及时作出决策。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要具体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内容,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要适时组织有关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级市)两级财政部门在责任主体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审核安排。   (二)强化检查监督。各级维稳部门要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督导和协调,及时掌握辖区内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主动介入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止因部门利益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以及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监管、化解不力引发较大不稳定事件的,视情况分别对评估小组、责任主体单位和决策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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