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案、事例
(2023年6月1日)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高度,就青少年成长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在涉未成年人诉讼乃至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寻找着力点,充分运用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制、深入推广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不断创新未成年人保护举措、全面整合未成年人保护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目录
事例1:“百校百讲进校园”普法活动
事例2:“为孩子父母学校”家庭教育机制
事例3:“有爱才有家”家庭赋能活动
事例4:探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执兼顾新模式
事例5:“至正杯”未成年人法治辩论赛
案例1:父母监护首要责任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
案例2:破解合同僵局 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学习
案例3:校园霸凌入刑 净化学习环境
案例4:社会协作为流浪失智人员子女确定监护人
案例5:对猥亵儿童家庭教师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事例1
“百校百讲进校园”普法活动
基本情况
2021年,适逢建党一百周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百校百讲献给党”青少年法治讲师团进校园活动,拉开了“百校百讲进校园”普法活动的序幕。活动共组织上海三级法院青少年法治讲师团的40名讲师进入全市117所中小学,进行了117次法治讲座,向约20800余名师生宣讲《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深受广大学校与师生们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教育宣传效果。2022年,上海法院顺应数字时代潮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再度组织62名讲师,走进全市119所中小学开展法治讲座,向超过4万名师生讲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等“重要事”;校园欺凌、网络沉迷、禁毒防毒、扫黑除恶、校园侵权、学生安全等“紧要事”,青少年学生与社区、家庭、学校生活密切相关的“身边事”,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教育宣传效果。
典型意义
“百校百讲进校园”活动始终以满足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知识需求为目标,目标导向,精准教学,务求实效。
一、青少年法治宣传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推动了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积极整合人民法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方资源,不断拓展青少年法治教育辐射面和影响力,将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司法“四位一体”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无缝对接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法治教育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二、青少年法治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法律素养明显提升。活动既重视对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又注重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突出培育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培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增强了青少年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学会依法维护权益和避免受侵害。针对青少年学生的防范意识比较薄弱的特点,有意识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性侵害的法治宣讲课程,在开展法治教育时融入对青少年增强规则意识、提升自我保护、学会依法维权等内容,让青少年在知法、守法的同时,也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事例2
“为孩子父母学校”家庭教育机制
基本情况
“为孩子父母学校”系全国首个以离婚案件当事人为对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家长学堂”,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1989年联合长宁区妇联、长宁区民政局、长宁区综治办、长宁区司法局等多部门共同开办,它成立之初以离婚案件当事人为学员,紧扣“为了孩子,请慎重作出你的选择;为了孩子,请切实履行你的职责”和“珍视婚姻的生命――夫妻感情”两大办学主题,通过“集中授课、分散开庭、判后回访”的教学模式,引导当事人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重,妥善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探望等问题,实现婚姻家庭纠纷“案结事了”,办学至今已走过三十四年,合计举办63期,累计参训学员7500余人次,接受咨询合计8300余人次,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家长学校”“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上海市优秀家长学校”“第四届妇女发展实事奖”等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其专题微电影《离婚了,我们还是最爱你的爸爸妈妈》荣获全国法院第四届“十佳微电影”荣誉称号,被誉为“为孩子挽回阳光与幸福的家长学堂”。
典型意义
“为孩子父母学校”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与多部门联合、通过在诉讼、协议离婚、社区等多环节、多场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家事纠纷和涉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源头治理的积极探索:
一是以婚姻教育开展家事纠纷源头治理,通过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家庭矛盾、妥善解决婚姻关系解除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探望问题,从根源上减少因离婚、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和诉讼,减少因离婚后父母纷争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二次伤害。
二是以家庭教育开展涉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源头治理。通过化解父母间矛盾,改善亲子关系,以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切实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环境,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防范由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导致的案件发生。
“为孩子父母学校”作为全国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家事纠纷源头治理的“先行者”,在《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的今天,对于弘扬和培育良好家风、改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环境、从源头防范和化解家事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事例3
“有爱才有家”家庭赋能活动
基本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有爱才有家”活动在每年六一儿童节前夕举办,自2014年开展以来已连续举办十年,累计有200余组家庭参与。十年间,该活动通过强化内容品质,扩大受众范围,提高吸引力和影响力。其内容从单纯指向离婚心理调适,到涵盖了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家庭教育指导、隔代养育等多个方面;其受众范围从最初针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到现在邀请辖区各街镇的部分居民共同参与。为提高“有爱才有家”活动的专业性,该院少年家事庭与区妇联、团区委等部门开展深度合作,由区妇联、团区委派遣心理咨询专家、青少年社工,在每年开展品牌活动时,有针对性地确定活动主题、内容以及形式,从而加强家庭家风建设,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修复和改善离婚家庭亲子关系。《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等多家媒体曾对该项活动进行报道,并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新闻局开设的“少年审判 守护未来”专栏。
典型意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有爱才有家”活动秉持修复性司法理念,前移纠纷解决关口,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审理一案,幸福一家”的效果。
一是发挥家事审判诊断、治疗、修复作用,深入调整案件当事人家庭关系,通过活动缓解离异家庭矛盾,修复离异家庭亲情关系,避免后续抚养权、探望权等纠纷的发生。
二是通过深入调研类案情况,发现家事矛盾的普遍共性,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家庭教育、心理辅导。引导良好家风家教,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家事纠纷发生。
三是前移纠纷解决关口,活动深入社区、街镇,将常见的家事纠纷解决方法通过互动活动、授课讲座等方式向居民普及,让家事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事例4
探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执兼顾新模式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率先设立了涉未成年人纠纷专项执行团队,探索构建由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指导,少年家事审判团队、涉未成年人纠纷专项执行团队和人民法庭合议庭联动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审执兼顾新模式。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与执行中,审理法官与执行法官加强沟通联系,深入了解案情,必要时联合接待当事人,共同促进矛盾实质化解。
2023年4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庭在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引导当事人签署了本市首例《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对离异夫妻行使探望权的问题作出了引导和约束。该案件当事人沙某与崔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女。2014年两人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孩子随崔某共同生活。现为孩子生活、学习所需,沙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调解过程中,双方虽然初步同意女儿变更随父亲沙某共同生活,但崔某因以往种种矛盾,非常担心抚养关系变更后,沙某可能对其探望女儿设置障碍,导致调解陷入僵局。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向他们提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可以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就行使及配合行使探望权等事宜作出承诺。经过慎重思考,双方签订了《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并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经回访,沙某与崔某均表示孩子生活学习未受到影响,双方都按约履行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一是破解探望权执行难题。探望权纠纷中涵盖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矛盾和情感纠葛,带有非理性的成分,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能够采取的执行措施往往难以发生效用。《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旨在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呼唤离异父母对孩子的亲情,从而保障探望权行使。
二是实质性化解矛盾。家庭纠纷往往错综复杂,但双方矛盾症结在于双方无法互相信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离婚、抚养纠纷等涉及当事人探望权行使案件的审理阶段,让达成共识的当事人在法庭面向国徽作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有助化解矛盾,重建信任。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指派探望监督人对双方探望未成年人子女的过程进行监督,督促和约束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进一步打消双方顾虑。
三是预防衍生案件的发生。探望权的处理需要当事人在离婚、抚养类案件中明确提出诉请,人民法院才会作出处理。离婚时,大多数当事人往往过于关注财产分割与孩子抚养问题忽略孩子探望问题的处理。离婚后,探望权行使遇到障碍可能需再提起诉讼。即使胜诉,探望权的行使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在相对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往往需要反复申请执行。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在此类案件中,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主动提出,通过释法析理、家庭教育引导离异父母树立对探望权的正确认知,从而令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践行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大减少衍生案件的出现。
事例5
“至正杯”未成年人法治辩论赛
基本情况
2021年,为迎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联合主办首届校园辩论赛。比赛辩题以贴近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为侧重点,并强调法治主题,涵盖校园欺凌、未成年人隐私权与家长监护权的关系、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信息接触、家庭教育促进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等内容。赛事之初该院就为各参赛辩论队联系辖区人民法院选派干警担任校外教练,由校外教练就法治思维、辩题解读、辩论技巧等为参赛队伍提供备赛指导。在半决赛和决赛中,增设法官向双方辩手提问环节和“法官如是说”的法治演讲环节,引导辩手进一步完善论点、深化对辩题的认识。参赛师生来人民法院比赛期间,该院安排组织学生参观法庭、聆听法治讲座等活动。为扩大活动的辐射面和影响力,除参赛队伍所有学校师生,还邀请其他中小学或高等院校师生作为观众观看比赛。目前,该项活动已举办两届。来自15所学校的近100名学生参加了此项活动。本市近20所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的近500名师生应邀观看了比赛。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法治辩论是未成年人法治宣传的新形式。通过举办这一赛事,整合了相关单位的法治教育资源,深化了辖区人民法院与区内学校在面向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传活动方面的合作与互动。
同时,辩论能够帮助未成年人锻炼逻辑思维能力和理性面对分歧的能力,而比赛的活动形式也能让参赛学生更加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两者合一,既能培养一批有逻辑、懂理性而又知法治的年轻公民,为其今后遇矛盾纠纷时能够自主、依法解决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也为诉源治理提供了长远的法律和社会效应。
案例1
父母监护首要责任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
--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万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万某与陆某(2022年8月死亡)原系夫妻,婚后于2014年7月23日生育长子万某某,2016年4月5日生育次子即本案被监护人陆某某。申请人黄某系陆某之母。陆某某出生后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2018年9月,万某与陆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约定长子万某某随男方生活,次子陆某某随女方生活,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互不承担另一子女的抚养费。离婚后,陆某与陆某某、黄某共同居住。2019年7月18日,万某与案外人朱某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万某某就读小学三年级,由祖父母照料,每月费用由万某承担。2022年8月24日,陆某因高坠死亡。同年9月起,陆某某就读小学一年级。次月27日,黄某与万某签署《监护权变更协议书》,约定双方为明确陆某某的监护权,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同意自该协议签字生效起陆某某的监护权变更至黄某名下;万某有权探视但应以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为限,黄某应尽量提供方便;如遇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2023年2月,申请人黄某以与被申请人万某达成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人民法院在审理全程向双方多次释明: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监护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法律强制性,双方不得协议免除;法定监护人应善尽监护、抚养义务,共同生活的有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亦应尽力协助和配合。对此,黄某及万某认真听取并表示考虑作出调整。但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签署笔录及本院释明过程中抛出了“做不了监护人就不要孩子、不付费用”的论调,致本案协调未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黄某的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父母离异各带一名子女后一方直接抚养人离世,与该方共同生活的祖辈要求撤销对方监护资格、取而代之的监护权案件。随着多孩家庭日益增多,离婚后父或母再组家庭、再育子女,使得有待抚养的子女人数增多,家庭结构渐趋复杂,如何处理好父母监护与隔代照护的关系成为社会生活中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案处理中充分贯彻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发挥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诉源治理功能。
一、审理全程以案释法,深入解读法律,纠正当事人错误观念,实现源头预防
本案处理中法理情兼容,调查审理与释明指导并重,在法庭教育及裁判文书中有破有立。一方面,提示当事人准确理解“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立法宗旨,意识到父母优先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主体的首要和当然责任人地位及其重要性、特殊性。另一方面,针对当事人“撤销监护资格就不付抚养费”的错误观念予以澄清,使当事人了解到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将监护权“拱手相让”是最错误的选择,从而增强了当事人的监护、抚养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避免双方的后续抚养费用纷争,做到案结事了、前端化解。
二、终局裁判定分止争,开展家庭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司法保障
本案终局裁判遵循未成年人监护原则,详尽阐明驳回申请的理由,运用“判决书”这个以案释法的重要阵地,充分揭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应有之义及深刻内涵,使当事人“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评价、教育、引导功能。在此基础上,对于享有终审权的特别程序案件,基层法院并未到此止步,而是以预防和化解矛盾为己任,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在案件处理中积极指导双方摒弃“一换一”观念,运用“一加一”理念,发挥父母监护与隔代照护的叠加效应,营造稳定和谐的家庭氛围,并将家庭指导可视化、实操化,建议双方在法律框架范围内齐心协力,明确家庭分工合作,完善抚养教育细则,畅通亲子交流渠道,调整家校联系模式,必要情形下通过委托照护或授权等方式克服障碍,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真正意义上为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家庭监护方案及行动指南,不仅推动个案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更有助于强化家庭监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类案矛盾化解中彰显积极作用。
案例2
破解合同僵局 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学习
--钟某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6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15岁的钟某作为乙方,签署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合同》(以下简称:《艺人合同》),合同期限11年,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8年8月15日止。
签约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钟某提供上海市某中学借读,借读时间为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并安排钟某参与了舞台类、综艺、舞台剧、动画、直播、舞蹈秀类等节目。
2018年暑假,因国家学籍管理政策调整,钟某返回原籍就读当地高中,导致合同至今已近二年未能实际履行。
2018年8月21日,钟某委托律师向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函告双方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使有效,自收到函件之日宣告解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已经形成僵局,《艺人合同》继续履行既非必要,也无现实可能,且任何一方均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情况之下,支持了钟某解除合同的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起诉解除与演艺公司合同的典型案例。本案双方签订了长达11年的《艺人合同》,但由于学籍管理政策调整的原因,钟某确已返回原籍专心学业。而《艺人合同》又具有独特的人身依附和约束属性,需要双方长期协作、相互配合。在此情形下,如要求钟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无法保障其受教育权,对其将显示公平。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选择与演艺公司签订艺人合同,成为练习生。但是演艺公司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在艺人合同中设置倾斜条款,这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因此在此类未成年人作为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案件中,应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关注,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角度出发考量其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
同时,作为《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为破解合同僵局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本案判决在实际适用中对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进一步明晰,彰显了《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精神,能够有效推动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此外,本案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相关裁判情况被澎湃新闻、界面新闻、看看新闻、新浪网、搜狐网等多家媒体平台报道转发,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的司法裁判价值导向作用。
案例3
校园霸凌入刑 净化学习环境
--李某寻衅滋事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 月,被告人李某(女)与张某(16周岁)、王某(17周岁)、赵某(16周岁)经合谋,先后三次对被害人欧某(男,15周岁)实施欺凌行为。第一次是谎称欧某在打闹过程中损害李某的手串而拳打脚踢、索要赔偿,并将欧某强留宾馆,在宾馆内强行脱光欧某衣物、抽打并拍摄视频。第二次是将欧某带至某地下停车场对其拳打脚踢。第三次是在某宾馆内对欧某实施欺辱行为,包括用毛巾覆盖面部后再行冷水浇灌。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欧某做出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李某等人多次对被害人实施的霸凌行为极端化,除了强拿硬要、拳打脚踢外,还采取了强摄裸体视频、强行留置等欺凌方式。李某拉拢外校学生、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校园暴力,涉及人员较多,且霸凌地点不限于校园,可能在旅馆、商场地下车库等私密或隐蔽场所。此外,李某等人还将从视频App上接触到的暴力、黄色等不良内容在校园生活中实施,并随意上传欺凌短视频,确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
同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并不满足于单纯判决一起案件,更要警示教育一批未成年人。他们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抓前端、治未病”,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做实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溯源治理。
一是密切院校合作,安排法官到案涉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普及校园欺凌法律知识,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护能力。
二是加强以案释法,将本案编写为典型案例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提升家长、学校对校园欺凌的识别、处置能力。
三是制发司法建议,督促案涉短视频平台整改内容审核过滤不到位、宾馆整改对未成年人入住未尽审核、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管理漏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是强化家庭监管,开庭时,人民法院通知其父亲到庭,庭审过程既是对李某的一次法治教育,也是对其父亲的一次家庭教育指导,庭后李某父亲向法庭郑重承诺今后将加强对李某的监管,积极参与李某的缓刑矫治,教育其与人为善、杜绝今后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案例4
社会协作为流浪失智人员子女
确定监护人
--上海市救助管理站申请确定刘某某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一名来历不明的女子因在高速路上行走等异常行为被上海市奉贤救助站救助。2014年12月转入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入站时已怀孕约5个月。2015年4月在上海市崇明第二人民医院产一女婴刘某某,刘某某母亲后经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症,并于2019年12月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2015年7月27日,申请人与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签订《儿童住院(代养)协议书》,后刘某某一直由第三人照料至今。自2014年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穷尽手段为刘某某及其母寻亲无果。
2021年5月,经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申请人上海市救助管理站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刘某某的监护人。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确定监护人对其生活、学习进行照料、管理。而刘某某母亲亦为被救助对象,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监护能力。申请人通过登报寻亲、失踪人口数据库DNA比对、人脸识别技术等穷尽手段为刘某某及其母亲二人寻亲均无果。现无其他近亲属可以作为刘某某的监护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作为隶属上海民政局的事业单位,为收容收养孤、弃儿童的机构,具有监护资格及能力,可以作为刘某某的监护人;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刘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全市首例为流浪失智人员子女确定监护人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为出发点,填补了流浪失智人员这一特殊群体中潜在的儿童权益监管与保护空白,并通过多方协作方式构筑起司法、社会一体化保护网络,避免该类未成年子女因监管缺位而导致成长方向偏离,从源头上起到预防犯罪、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效果。
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举措,为该类案件审理提供类案参考。
一是高效审理,避免监护权真空。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办理方向,依法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由承办人汇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身份信息、智力状况、案件审理难点等,集体讨论确定办理方向;建立快速审理机制,及时开展送达、开庭排期等程序事宜,当庭宣判,第一时间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多方合力,深化综合化解协调机制。此案件审理中通过联席会议明确各方分工,凝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力。人民法院与检察院、民政部门等召开联席会议,明确诉讼方案。由检察院支持起诉;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作为申请人,提供救助登记表、司法鉴定书、代养协议等证据;判决确定上海市儿童福利机构为监护人后,由其为涉案未成年人入学办理户口、学籍、申请孤残补贴等提供便利,各方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三是贯彻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夯实国家监护权职责。调查未成年子女亲属关系及监护能力,了解实际监护情况。穷尽登报寻亲、失踪人口数据库DNA比对、人脸识别技术等手段,为未成年人寻找生父;主动联系上海市救助管理二站、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等,调查未成年子女及其生母生活状况及精神状态,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生母无监护能力和资格,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从未成年子女出生起一直履行国家监护职责等情况。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儿童福利机构为监护人,及时填补监护人的空缺,提供妥善安置方案,解决女童监护困境。
案例5
对猥亵儿童家庭教师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李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中旬起,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被害人苏某某(女,13岁)的数学家教,每周两次在其办公楼、家中为被害人补课。同年八、九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为被害人补课时对苏某某实施猥亵行为。2022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禁止被告人李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为少年儿童提供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从业禁止规定,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原则。终身从业禁止判决有利于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通过避免出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职业人员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继续从业的情况,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融入社会治理,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
一是强化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协力建设平安清朗校园环境。本案被告人案发前曾在闵行区某小学担任教职,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送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李某某作出处理。人民法院将继续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联系,确保裁判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将案件审理情况编写成案例发布于“上海高院”“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被澎湃新闻、九派新闻、东方新闻多家媒体转发,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三是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积极传递司法温度。审理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基本情况,为被害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判决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被害人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被害人目前情绪稳定,学习生活一切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