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
生效日期: |
1995/01/01 |
颁布日期: |
1995/02/2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
生效日期: |
1995/01/01 |
颁布日期: |
1995/02/21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5]17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用人单位认真执行。为加强对本市用人单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本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登记手续,由区、县劳动局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上海市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必须持有《上海市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监察,对不按规定使用未成年工的,应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注:《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和《上海市未成年工登记证》由上海市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发行(地址:威海路665弄50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