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日期: 1995/01/01 颁布日期: 1995/02/21
颁布机构: 上海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
生效日期: 1995/01/01
颁布日期: 1995/02/21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5]17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用人单位认真执行。为加强对本市用人单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本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登记手续,由区、县劳动局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上海市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必须持有《上海市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监察,对不按规定使用未成年工的,应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注:《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和《上海市未成年工登记证》由上海市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发行(地址:威海路665弄50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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