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水平,有效发挥全面 预算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全面加 强国有企业监管的意见》(苏办发〔2022〕21 号)、《关于进 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167 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属企业应树立全面预算管理理念,建立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常态化开展全面预算组织、编制、调整、执行、控制、考核、报告和信息化建设等活动,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对企业战略引领和价值创造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及调整方案实施事前指导、备案审核,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事中监测,对全面预算管理实施事后评价。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列名监管的企业(简称“省属企业”)。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实施事前指 导、备案审核,关注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省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方向;
(2)是否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及省国资委有关目标任务要求;
(3)是否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
(4)是否落实企业战略规划及主业发展目标;
(5)主要预算目标是否科学合理;
(6)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全面、资料是否完整。
第六条 省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资产重组或其他特别重大事项,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的,需经省国资委审核。
第七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事中监测,重点关注重大项目的进展和主要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八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实施事后评价, 重点关注全面预算制度的建立,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的完 善,全面预算管理活动的开展,全面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以 及全面预算管理作用的发挥等。
第三章 监管程序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按以下程序实施事前指导、备案审核:省属企业应在上年 12 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全面预算预报表》;2 月 15 日前,报送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总裁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的年度全面预算草案;省国资委及时与省属企业进行沟通,并于 3 月 15 日前提出指导意见反馈企业、抄送股东单位(省属企业);省属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指导意见修改完善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国有独 资公司于3 月底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备案审核,设立股东会的省属企业于4月10日前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省属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设情形需调整预算的, 应在 9 月底前,与省国资委沟通,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全面预算调整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及调整方案审核工 作,可以邀请外部董事、外派财务监督专员、财务决算会计师 事务所项目人员、省属企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可要求省属企业汇报年度全面预算草案,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执行情况 进行事中监测,必要时省国资委可通过提示函等形式要求企业对关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将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纳入省属企业 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将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纳入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发表全面预算管理评价意见,企业应对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参照本暂行办法,建立完善相关制 度,加强对子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苏国资〔2020〕157 号)中有关内容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 2022 年10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