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

颁布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2022/08/01 颁布日期: 2022/06/24
颁布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2022/08/01
颁布日期: 2022/06/24

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 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 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参照《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 件报告工作规则》(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 号),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江苏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 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省属企业 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 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 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第四条 省属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 任主体,负责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 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 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重大经营风险 事件报告责任体系,指导企业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 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 必要时由省国资委组织开展损失情况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省属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省国资 委及企业集团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 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第七条 省属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 大经营风险事件并由省属企业集团及时报告:

(一)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 10%(含 10%)以上,或者 预计损失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 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 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 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五)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 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突 发事件,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六)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七)其他情形。 发现的导致重大资产损失风险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当按有关规定另行单独报告。


第八条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 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等三种方式。


第九条 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发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发 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措施、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况。 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以适当 快捷的方式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条 续报是指相关风险事件出现重大变化或处置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时,省属企业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纳入重大经 营风险事件监测台账,跟踪监测事件处置进度,并定期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一 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党 委或董事会审议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及造 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 整改情况、损失调查及责任认定情况等。涉及需要移交的违 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另行单独报告。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应当由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 发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建立督促指导企业处置重大经营 风险事项联动工作机制。由牵头处室会同相关职能处室对企业报送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明确责任分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修改并补充报送。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 阶段,应当视情向所属企业及时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初步评估情况,按照有关职能和工作分工,由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跟踪处置情况,加强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和防范。 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深入分析原因、 研究管理措施,视情及时向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必要时, 提出对面上企业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相关企业进 行风险排查、视情况制订或修改相关监管制度等措施。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将印发提示 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

(一)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二)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 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 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属涉密信息的应当通 过机要渠道进行报送。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 维稳事件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加 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国资〔2021〕8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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