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 2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列名监管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选聘原则)选聘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四条 (管理主体)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五条 (选聘主体)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分为省国资委选聘、省国资委选择并推荐省属企业聘用以及省属企业自主选聘三种方式。
国有独资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 务所,由省国资委依规选聘并承担费用。
国有全资或控股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由省国资委依规选择,推荐股东单位发表意见, 省属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聘用并承担费用。
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由企业依规选聘并承担费用。
国有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由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选聘并承担费用。 第六条 (任务分工)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省属企业 集团母公司、合并报表和省国资委确定的子企业年度财务决 算审计工作,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七条 (选聘方式)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省国资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选聘条件)承担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被审计企业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与被审 计企业规模、业务内容相适应。在规定工作期间,有能力调 配足够工作力量,按照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 审计任务;
(二)近三年没有被省国资委限制审计业务、没有被行 业主管部门因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参与项目审计人员无行 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第九条 (轮换和冷却期)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一般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企业年度决算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企业提供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事务所数量要求)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 以下的企业,参审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2家;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但不得超过4家。上述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不含独立承担上市公司、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省属企业境外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由省属 企业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组织实施。对因特殊原因未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省属企业集团公 司应当组织内部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或由省属企业与 主审所协商采用替代审计程序解决,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 真实、完整。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关注及披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 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审计规定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等要求,对企业财务会计事项和省国资委明确的事项予以关注和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关注与披露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规定予以确认、计量和列报,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齐全、报表合并口径和方法是否正确等。
第十三条 (专项报告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省国资委要求出具专项报告。具体披露事项按照省国资委年度 工作通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薪酬分配执行情况;
(三)企业基金投资管理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五)企业期初重大调整事项;
(六)企业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七)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情况;
(八)企业出借资金和提供担保情况;
(九)企业捐赠情况;
(十)企业重大风险事项;
(十一)以前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问题整改情况;
(十二)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情况;
(十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管理建议书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应当披露以下事 项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企业风险管理重大缺陷。
第四章 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及成果运用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要求)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协调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制定省属企业总体审计工作方案(工 作计划)并报省国资委。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总体审计 工作方案积极主动配合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的沟通与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应加强与省国资委和企业的沟通,对发现的违规事项、重大异常问题、重要财务风险等,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 (审计分歧的解决)省属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重大事项会计处理和认定存在分歧且不能在省属企业和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层面达成一致的,省国资委可根据 需要聘请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提交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独立出具审计意见时的参考。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揭示问题整改)省属企业在审议批准财务决算报告之前,董事会应听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果汇报,针对审计揭示的问题,研究提出有关问题整改要求,督促经理层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监督)省国资委加强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督促会计师事务所组建专业高效的审计工作组,强化审计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省国资委可以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审计。
第二十条 (企业的责任)省属企业对其提供的会计记 录和财务资料(含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 责,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独立、 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的审计报告,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责任;按要求及时向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报送审计报告等规定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归档工 作,以备查用。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利用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果,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 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有关规定实施,并对利用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成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质量监督)省国资委对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进行监督评 价,监督评价结果作为扣减审计费用或限制其承担省属企业审计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江 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质 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18〕9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