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营性加油加气站治安防范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加油加气站治安防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GA1551)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氢气等燃料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适用于本规定。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加油加气站治安防范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职责明晰的加油加气站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体系,采取人防、技防、物防、制度防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二、治安防范职责
第四条 加油加气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治安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工作责任制。
(二)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防范工作必要的经费,并与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依法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置必要的防护、应急、通讯等器材装备。
(四)按照规定要求落实重点部位治安防范措施。
(五)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及时排查整改各类治安安全隐患。
(六)组织制定年度员工治安防范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教育培训。
(七)组织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八)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设置、配备、变更)、治安保卫重点部位、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
(九)建立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工作信息的共享和联动机制。
(十)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不适合的人员及时调整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重要岗位人员背景审查应当提供指导与帮助。
(十一)紧急情况和特殊时段,应当加强保卫力量和应急准备,确保加油加气站治安安全。
(十二)其他应当履行的治安防范工作职责。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负责人和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制度,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组织开展员工治安防范法律知识和防范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内部治安巡查值守,并及时记录相关情况。
(四)组织开展安防设施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功能正常、运行良好。
(五)组织开展治安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落实防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六)维护站内经营和治安秩序,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留存演练记录。对发生的各类治安突发案事件,及时报警并先期采取救援、控制、保护现场等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治安防范要求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应采取以下人力防范措施:
(一)值班守护和巡查,每班不少于2人;紧急情况和特殊时段,以及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应当增加值守力量和巡查频次。
(二)应当明确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和司押人员,共同做好卸油卸气作业现场的全过程警戒防护。
(三)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全程监护加油加气行为和收银处、IC卡现金充值点治安安全。
(四)应当配备棍棒、钢叉、头盔、盾牌等必要的护卫器械,保证性能良好,放置在员工便于取用的位置。
(五)被确定为二级重点目标的加油加气站保卫执勤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应当配备防护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一次性防化口罩和洗消效果不低于OPHC2复合生物酶降解技术的个人手持防化洗消喷剂。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当采取以下技术防范措施:
(一)站区出入口、油(气)操作区、油(气)储罐区、监控设备存放区、收银处、现金存取处、IC卡充值点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情况及车辆号牌;视频监控信息应当实时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90天;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上级主管单位联网,便于主管单位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图像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1280*720像素,图像帧率应当大于或等于25fps;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自动校时功能,与北京时间误差在10秒以内,对图像记录设备应当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二)进口处视频监控装置应当具备车牌抓拍功能,收银处、IC卡充值点视频监控装置应当具备人脸识别功能,装置应当留有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
(三)收银处、IC卡充值点等部位应当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安装位置应当隐蔽、便于操作,报警装置功能应当正常有效。
(四)非24小时营业加油加气站的现金存取处、非承重油罐区应当安装有声、光指示的入侵报警装置,并能准确指示发出报警的位置;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值班室关联。
(五)技防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应当采取以下实体防范措施:
(一)卸油卸气作业时应当采取连续性警戒带、警戒桩、围挡等临时性隔离措施,阻止外来人员进入作业区。
(二)加油加气岛两端应当安装防撞柱等实体防车辆冲撞设施。
(三)油罐对卸油口、计量取样口等部位应当采取上锁管理。
(四)现金存取处、IC卡现金充值点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的防盗门。
(五)现金存取处、IC卡现金充值点窗户应当安装必要实体防护措施。
(六)现金存取处、IC卡现金充值点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的保险柜(箱)存放现金等重要物品,并固定于地面或墙体。
(七)监控设备存放区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采取防破坏、防盗抢等防护措施。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制度:
(一)值守巡查制度。明确经营管理人员等负责24小时值班守护和巡查;二级重点目标巡查每12小时不少于1次,三级重点目标巡查每24小时不少于1次;值守巡查应留有记录。
(二)治安防范管理制度。明确重点部位治安防范责任人,根据不同的防范要求,制定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三)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治安防范工作培训计划和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
(四)维护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技防、物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设备设施功能正常、运行很好。
(五)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治安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六)治安突发事件预案。制定以防盗抢、防爆炸、防事故、防恐怖袭击等为主要内容的应急处置预案,内容至少包括针对的事件、人员及分工、处置的流程、设施或装备的使用、目标保护和人员疏散等应对措施。
(七)现金管理制度。建立现金、票据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等安全管理措施。经营收取现金达到3000元人民币的,应当即时将现金投入保险柜(箱)。每日经营收取的现金、票据应当由两人以上或专车送交银行,也可由银行、保安押运公司等专职机构按规定上门收取。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票据应当及时存入保险柜(箱),做到乱码锁定,钥匙由专人保管。
(八)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制定治安防范工作检查内容,明确检查方式,确定考核办法,严格奖惩措施。
(九)突发治安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突发治安事件,应当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上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起因、控制情况等。
(十)其他有关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四、散装汽油销售治安管理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散装汽油销售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散装汽油销售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散装汽油销售治安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加气站应当固定加油枪号、固定视频、固定人员,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依托江苏省散装汽油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销售散装汽油,同时建立销售书面台账,加油站员工和购买人签字后留档备存。
(二)对持身份证、人证合一、通过江苏省散装汽油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查验审核、且携带铁桶等符合国家标准容器的人员,加油加气站可以向其销售散装汽油。
(三)因生产经营需要,单次购买量大、高频次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应当在购买前到加油站登记留存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油加气站向其销售散装汽油时,应当登记每次购买的数量和用途,并严格执行散装汽油销售相关规定。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加油加气站治安防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要求治安防范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防范工作有关的文件、视听资料等材料。
(三)实地查看治安防范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散装汽油销售管控情况。
(四)利用加油加气站监控设备检查治安防范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加油加气站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和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技术防范效能;对加油加气站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发现加油加气站违反本规定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治安防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加油加气站和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加油加气站重点部位包含:站区出入口、油(气)操作区、油(气)储罐区、监控设备存放区、收银处、现金存取处、IC卡充值点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江苏省经营性加油(气)站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苏公厅〔2009〕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