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10/12/17 颁布日期: 2010/12/17
颁布机构: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10/12/17
颁布日期: 2010/12/17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通知 (晋环发[2010]424号 2010年12月17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提升环保监管水平、巩固污染减排成果的重要抓手。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2009年10月正式投运以来,已经开始在实时监管排污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排污费征收核定、火电厂脱硫电价核定、超标超量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在全国前列,其经验和做法得到环保部的充分肯定。结合“十二五”环保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建设应用,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闸门”作用,严守环保准入底线,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上落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   1、将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批复文件中要明确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内容。涉及建设10吨/小时以上锅炉及同规模废气量的其他排气筒、设置日排水量100吨以上排污口等建设项目,必须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2、将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联网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及“三同时”环保验收的必备条件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保治理设施组成部分,在建设期间应进行环境监理。   (2)自动监控设施投产前并未安装联网,环保部门不予批复试生产。   (3)自动监控设施未验收联网,环保部门不予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在总量控制和管理上落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用   1、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作为环境统计、重点企业污染减排核算、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持证监管、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有效运转率和效率核定等总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2、凡自动监控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以及不能正常联网运行的重点排污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3、将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排污许可证持证监管依据,建立排污总量预警和超量处罚机制。   4、火电厂未按要求正常联网运行的,视为脱硫、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   三、在排污费征收和排污权交易上落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用   1、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作为重点排污企业排污费核定与征收的主要依据,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条件》第十条规定,将自动监控数据月排放量作为计算排污费征收金额的主要依据。在核定火电厂排污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和其他重点行业排污费方面,要优先采用经过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2、“十二五”期间新建、改建、扩建重污染项目获取排污权指标,或者现有重点污染源出让(卖出)和受让(买入)排污权指标,均应落实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纳入排污许可证持证动态监管体系。   四、在企业评先创优上市融资核查上落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用   1、自动监控设施是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重要措施。保持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联网和正常运行,是企业应尽的环保义务,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2、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核企业评先评优、环境行为评价、环保专项资金安排、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行业市场准入等环境管理方面,要严把自动监控关。凡是未实现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联网和正常运行的,实施一票否决。   五、在环保机关联动审批会签程序上落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   1、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断完善自动监控指标、范围和建设内容,保证设施稳定运行。   2、厅机关各处室在“环评审批、项目验收、总量控制、排污费核定、环保资金补助、企业上市融资、市场准入、以及评先创优”等方面,实行会签制度,联动审批共同把好自动监控建设运行关。各市县环保部门也应参照省厅要求建立联动审批制度。   按此通知后,各单位应认真按照规定贯彻执行,将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污染减排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完成环保目标任务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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