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3/29 |
颁布日期: |
2011/03/24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3/29 |
颁布日期: |
2011/03/24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5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3月2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晋政法函〔2011〕34号)。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是我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体现,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的重要措施,是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具体规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发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重要作用。
山 西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山西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4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拟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送国土资源部,应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委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环节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程序
建设单位提交预审申请报告,主送单位为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但应抄送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法应由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并分别在预审申请表上填写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如项目位于开发区四至范围内,预审申请表上的初审意见由开发区土地分局填写。市县及开发区土地分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预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时,要按照预审审查的5项内容填写审查意见,不得简单填写“同意上报”字样。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主送单位为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依据和必要性、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建设规模、总投资等)、拟选址占地情况(总用地规模、拟用地类型、各功能分区等)、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厅统一格式);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五)项目纳入国家或省有关规划、计划的清单的复印件(需加盖建设用地单位公章),未纳入的要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
(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
(七)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矿山建设用地预审,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九)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及相关图件,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的承诺;
(十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提供补充耕地方案和所需资金的落实情况、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协议等;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四)、(六)、(七)项材料。
第八条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可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申报材料中要包括规划修改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包括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其中规划修改听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组织完成;规划修改方案和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论证工作,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完成。
第九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预审意见,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十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大或占用基本农田较多(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工程占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建设单位应编制土地保护专题报告,随预审申报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在预审批复前,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预审时限
(一)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二)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六条 工业用地及经营性用地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要求,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由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预审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政务大厅,大厅接收时,要开据收文回执,并要告知建设单位办结时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集体会审和厅内网上会审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后确需延期的,应向原申报机关提出申请,延期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