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0〕22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省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事前预防,完善体系建设,强化环境隐患排查和预报预警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级别,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政府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联动应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挥指导督促作用,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相互支援。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才、技术、设备物资优势,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强化生态环境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避免在应对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做好维护和更新,共享应急物资信息库,保障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高效发挥支援作用。
(五)事件分级。按照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省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提出请求。
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省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有关协调联络和工作信息报告;负责日常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省有关部门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组成相应工作组开展有关工作。
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信访局、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矿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海事局、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河北海事局、省地矿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地矿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武警及消防等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矿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环境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5)新闻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网信办、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省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二)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发生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或实际工作需要,由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海事、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本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方政府可视情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方的下级生态环境部门。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政府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或下级政府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省内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落实“南阳实践”经验,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挡水、排水、引水、防渗漏等方式控制污染,防止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采取以上措施时,应当依法审慎,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并宣讲好有关征用政策、配合义务、补偿标准和程序等规定,避免引起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国际通报和援助。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程序执行。
(三)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省生态环境厅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初判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2.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指导地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视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国务院委派有关机构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
8.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9.研究决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四)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构建“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应急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省、市、县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财政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预警建设、物资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现场处置、系统平台建设等资金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应急监测装备体系建设,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应急通信设备等,重点加强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配备,快速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分布,第一时间提供数据支持,并做好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先期资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各级政府、省通信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应急工程保障。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加强配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调查,按照“以空间换时间”原则预设“临时应急池”或筑坝位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赢得主动。
(六)应急资源管理。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省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等信息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七)机制保障。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在做好区域内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制定或修订完成后15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省级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事件分级发生调整,本预案从其规定。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