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2/05 颁布日期: 2008/12/05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2/05
颁布日期: 2008/12/05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市场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切实严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准入门槛,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优化网点布局,形成工作合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分工,进一步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秩序,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市政府建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确定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安全条件,发放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安全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禁售区域违规销售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无证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销毁处置过期和罚没的烟花爆竹。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工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进行注册登记,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查处上市销售的“三无”烟花爆竹制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违规经营和小商小贩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禁售区域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本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二、加强管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准入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   1、安监部门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准入许可制度,并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审批设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全市所有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庆典燃放活动不得私自采购,必须从我市确定的批发公司购进,由有资证的专业队伍操作实施,并按许可审批规定批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经复产验收一律不得生产。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进行生产经营,实行一企一证、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2、大同市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统一由佳庆和云雁两个烟花爆竹公司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不得采购、批发、销售假冒伪劣和未经省烟花爆竹办公室定点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将烟花爆竹批发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必须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持有烟花爆竹批发公司所提供的专用烟花爆竹票据申请安监部门批准方可销售。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不得设立储存仓库,不得在市区三环以内及国道、省道、市区主要干道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在城乡集贸市场、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不得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   3、零售网点设置,经营者的资格审查,经营许可证发放,销售品种等具体事宜均由安监部门确定。在市区三环以外绕城高速之内共设置20个零售点,零售点的设置由供销社牵头依据实际拟定后报安监部门确定,此区域之外,由各县(区)按此文规定原则组织实施。   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者按照供销社销售网点规划设置,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   各县(区)的具体布点规划,由各县(区)安监部门确定并上报市级安监部门备案。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安监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销售期间悬挂安监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接受监督。   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一点一证,亮证经营,不得出示复印件,禁止一证多点。   (2)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公司提供,不得自行采购。   (3)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安全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   (4)零售网点烟花爆竹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货物混放,存放量不得超过20标箱。   5、批发公司在燃放前15天开始配送,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6、实行余货回收存放制度。零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由批发企业存放。   7、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是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批发(零售)经营单位都要向安监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同时还要向社会作出安全经营的公开承诺,自觉接受安监、公安等部门的监督。在经营中,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营者负完全责任。   8、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属地乡(镇)街、社区(村)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主体,重点部位严防死守,要将每一销售网点和仓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活动   强化市场监管和联合执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设置公开举报电话),有关部门参加,重点对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重点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烟花爆竹销售点,尤其是东关桥东到曹夫楼一带的烟花爆竹等多处非法集中销售点,公安部门要明确主体,责任到人,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不留死角。各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违法经营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四、周密安排,做好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期间处置突发事故的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等各种事故。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意识。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文明安全燃放,做到万无一失,杜绝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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