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增强垄断行为认知,加强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以公告。
2021年5月19日
贵州省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增强垄断行为认知,加强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对行业协会和经营者从事的有助于行业和产业健康发展、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对从事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引发的风险予以提示。
第三条 行业协会一般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的个人(以下简称会员)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各种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法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垄断行为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也会给垄断行为实施者带来高额的处罚和可能附带的民事赔偿。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引起高度重视。
第五条 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达成的固定商品(含服务,下同)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折扣、手续费,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商品种类、原材料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等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局,下同)认定为垄断协议的可能性极大。网络平台经营者组织或者协调平台内的经营者达成上述协议,将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第六条 生产商限制经销商的转售价格,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生产商对批发商、或批发商对零售商设定最低销售价格,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行为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相关商业协议应注意防止上述行为发生。
第七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是为了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降低成本、提质增效,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产能严重过剩等情形之一的,可能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中止调查并予以豁免。但上述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达成的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经营者间达成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毁损度极高,对社会公共利益、交易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尤为严重,是各国反垄断法律法规规制的重点,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予豁免的风险相当高。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在会员自愿原则下,对会员开展反垄断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促进会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提高会员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业协会组织反垄断法律法规宣传过程中可以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行业协会制定的章程、决议、通知以及有关行业标准中,应避免出现以自律或其他名义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划分市场、规定产销数量、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经营者在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时,应避免协商商品价格、产销数量、业务区域、交易对象,以及共同应对竞争对手等敏感商业信息。行业协会发布现行的或将来的价格信息,组织交换会员之间的价格信息,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较大影响,法律风险较高。
第十条 当经营者在相关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内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时,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出现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指定交易、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情形时,将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或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和专营专卖的行业经营者,以及原料药等市场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易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防范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必要认真领会和落实《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有关规定精神,防范出现应报未报的违法风险。对符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情形的,经营者可以申请省反垄断执法机构协助其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经营者在正式进行集中申报前,可以就拟申报的事项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商谈,也可向省反垄断执法机构咨询。
第十二条 被调查的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拒绝提供或超出规定时限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虚假信息的,将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经营者因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或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仍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或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将一定程度降低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时,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行为,并以书面形式提出中止调查申请,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可一定程度降低法律风险。特别提醒,承诺制度不适用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案件。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名单、涉及的商品范围、协议内容、具体实施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前3名申请报告人按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等因素,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第十六条 鼓励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经营者可以通过设立内部竞争合规部门或相关岗位,加强合规培训、组织合规审核、建立同业竞争商业规范等,有效预防和降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了解并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咨询反垄断专业律师的意见。经营者在境外遇到反垄断调查或诉讼时,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本指引仅用于贵州省内各行业协会和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如遇具体问题,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专业建议。国家对反垄断合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