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上市公司合规 |
生效日期: |
1999/05/06 |
颁布日期: |
1999/05/06 |
颁布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上市公司合规 |
生效日期: |
1999/05/06 |
颁布日期: |
1999/05/0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1999年5月6日 证监公司字〔1999〕2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为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现就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二、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请你们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照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