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报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天津市安委会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9/11/04 颁布日期: 2019/11/04
颁布机构: 天津市安委会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9/11/04
颁布日期: 2019/11/04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安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了《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4日 (联系人:程志翔;联系电话:23951603)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报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我市应急管理系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应急管理系统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通报工作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四)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通报的主要目的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提升全社会对应急管理工作及事故隐患的关注与参与度,倒逼相关企业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快整改进度,消除事故隐患。 三、通报的信息来源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送,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书面报告。 (二)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过执法数据平台上报。 (三)社会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事故隐患。举报人反映的事故隐患需经有关部门核查甄别属实后,方能作为有效事故隐患信息进行通报。 四、通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本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定期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通报。 五、通报内容 (一)企业内部通报可按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送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实时进行。 (二)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将督查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本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隐患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通报内容包括典型隐患现状、产生原因分析、经验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隐患的针对性措施等,使其他企业举一反三,把安全生产工夫下在平常,提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通报方式 除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决定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的方式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事故隐患通报,可酌情选择以会议通报、文件通报、新闻发布(主流媒体、网络媒体、隐患排查信息化系统平台、政务网站及公众号)等方式进行。 七、通报程序 市应急管理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及举报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经具体实施监督检查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核准,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以市应急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名义进行通报,需向公众或媒体通报的事故隐患,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市应急局新闻宣传处负责相关通报工作。 各区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事故隐患通报工作责任部门及程序。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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