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兰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6/11/23 |
颁布日期: |
2006/11/23 |
颁布机构: |
兰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6/11/23 |
颁布日期: |
2006/11/23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06]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针对我省目前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进展缓慢,基金收缴率低,与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实际,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18号),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以下简称“扩面”)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是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也是适应就业结构变化,缓解资金收支矛盾 ,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的需要,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市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应参保人群还没有纳入到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一些部门和单位对社会保险工作不够重视,宣传不到位,扩面机制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工作主动性不够等等。为此,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迅速开展社会保险扩面的专项活动。各县区,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把扩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划片包干,层层落实扩面目标责任制。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于2006年底以前持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进行申报缴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公安、交通、城建、安监等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研究分析情况,统一协调行动,推动扩面工作的开展。
二、 明确目标,抓好重点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编织社会“安全网”的既定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扩面工作的重点是:
(一)基本养老保险:所有城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凡与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职工获得1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进行扩面,尤其要重视做好城镇贫困残疾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二)失业保险: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地驻兰机构的未参保人员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当前要以尚未参保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年新增劳动力和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人员等为重点进行扩面。
(三)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当前要以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参保的中央省属和外地驻兰单位、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进行扩面。
(四)工伤保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当前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2006〕74号文件为重点,全面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以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危险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进行扩面。
(五)生育保险:进一步贯彻执行《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工作。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把扩面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6〕118号文件提出的工作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切实做到该处罚的处罚,该曝光的曝光,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坚定不移地推进扩面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围绕扩面工作目标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点多面广,用工不规范,人员流动频繁,扩面难度大的问题,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优势,可尝试将扩面目标任务分解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逐户调查摸底,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尽快参加社会保险。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扩面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县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参保摸底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定扩面工作的重点单位和群体,要有目标、有侧重点地开展工作,抓好规模大、人员多的单位参保工作和下岗失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各类用人单位,限期办理参保征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摸清用人单位参保底数,抓好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及时受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地税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已参保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其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统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的真实性,及时查处瞒报工资总额和逃避缴费的行为,对拒不参保单位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发〔1999〕61号)规定进行处罚。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减轻缴费负担,调动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积极性。通过设立个人参保缴费窗口,开办银行缴费卡,开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继续缴费的绿色通道等措施,为参保、缴费提供便捷服务。
(三)财政部门要落实社会保险业务经费,支持建立社会保险扩面、清缴、稽核等工作激励机制,保证扩面、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管中,要检查纳税企业和纳税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要通知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根据核定的缴费额,完成年度基金征缴计划。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作为工商部门年检的重要内容,及时将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基本情况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督促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六)审计部门要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人数和基数列为审计工作的内容,督促参保。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交通运输企业、城镇个体营运车辆和出租车驾驶员参加社会保险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其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八)安监部门要及时督促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过程中,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只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九)残疾人联合会要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5〕14号)精神,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可从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分类适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级残联会同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10号、省政府甘政发〔1999〕61号和兰政发〔1999〕28号文件规定,对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或隐瞒、少报、漏报、拖欠基金的缴费单位,企业法人代表不得评先、选优、升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维权、监督作用,在评选劳动模范时,如涉及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将其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作为评选条件。
四、加强宣传,注重实效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用人单位的参保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特别是要针对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有能力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以转制为借口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部分民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愿参保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扩面宣传工作的力度,将宣传的重点逐步转向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宣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福利性和社会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使社会保障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扩面工作的舆论氛围。要注重宣传扩面工作中的典型事例,达到宣传一户,带动一片的效果。对部分拒不参保、不按规定缴费或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法人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确保扩面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