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1/05/19 |
颁布日期: |
2011/05/19 |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1/05/19 |
颁布日期: |
2011/05/19 |
(兰政发〔2011〕71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217号),2013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全覆盖,在全市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增长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对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本县区、本部门、本企业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
总体目标:推动全市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市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2012年底达到80%,2013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总体要求: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定。二是工资合理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三、加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因地制宜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应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职工充分体谅企业困难,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促进双方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对实行计件工作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兰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关于认真执行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报备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工资总额和预算管理,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分配比例。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应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人数较少、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街道、乡镇、社区、楼宇等区域为单位,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二)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市、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工会与企业具有提出协商要约的平等权利。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可委托上一级工会依法代表其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各地企业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
(三)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要采取现场观摩、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协商指导员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建立一支法律观念强、政策业务熟、谈判技巧高的协商指导员队伍,切实提高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能力。
(四)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坚持宣传政策与指导工作相结合,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法规政策、协商要求、操作程序等的宣传力度,营造推进协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使企业把集体协商变为自觉行动,引导企业工会和广大职工群众依法依规开展平等协商。
(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评机制。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际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对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对企业及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建立工资共决、工资正常增长、工资支付保障等机制的企业及其经营者,均不能推荐或授予各种先进荣誉称号。
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形成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将工资集体协商与贯彻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做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各用人单位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于7日内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同级人社部门审查。人社部门应在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合同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专项合同审查意见书》,合同即行生效。对有修改意见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集体专项合同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将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集体专项合同,并重新报人社部门审查。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年检内容,列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市、县区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市级产业工会要加大参与、服务的指导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逐步建立职业化的基层工会干部队伍。企业工会应全面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意见,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提出工资协商的建议;组织召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及时公布审议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取工资报酬的权益。各级工信、工商联、企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个体私营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抓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逐步规范劳资共决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严格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要加强本行业薪酬水平和职工收入变化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职工和经营者对工资分配方面的利益诉求,为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年度工资标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负责指导其监管的国有企业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