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2/01 |
颁布日期: |
2009/02/01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2/01 |
颁布日期: |
2009/02/01 |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甘环发〔2009〕23号)
各市、州环保局: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全省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
(2)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造纸、石化、化工、电镀、印染、麦芽、淀粉、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3)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输变电工程、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4)生物制品、含有放射科的大型综合医院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
(5)矿产资源开发及水电建设项目;
(6)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应该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福利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加油加气站、洗车场、城市管网建设、城市道路及绿化工程、仓储、城镇河道及湖泊整治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所列项目,由市、州或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凡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征得省级环保部门的同意,方可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凡涉及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按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由省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和项目所在地市、州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市、州环保局应在参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会或对项目审核后10日内出具对项目建设的预审意见。对报告书出具的预审意见应为正式文件,报告表在表后《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承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市、州环保局出具的预审意见中必须包括对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审核确认内容。总量确认必须遵从严格控制、增产减污的原则,扩改建项目排污总量原则上要做到增产不增污,新建项目新增的污染量原则上要进行区域削减。市、州预审意见还应说明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本项目的区域削减措施和内容。
九、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审批都必须做到内容、程序、结果公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都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告。
十、严格按照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随意更改。
十一、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都必须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划分适用于所有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十三、本规定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甘环发[2003]6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