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颁布机构: |
甘肃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5/25 |
颁布日期: |
2017/05/25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5/25 |
颁布日期: |
2017/05/25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7〕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
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实施。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二)坚持公平公正。以固定污染源为管理单元,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和统一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企业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坚持精简高效。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等措施,分类推进固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二、工作目标
按行业分步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融合总量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衔接环评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作用,加强源强核算基础性工作,科学、规范预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明确各项环境管理和监测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整合管理数据。加强环境统计、污染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扎实做好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打好基础。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各地实施排污许可制。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对已调整核发主体的,要进一步加强人员、技术力量,做好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确保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与事后监管衔接顺畅。
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行业和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以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
各地区要制定具体的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根据全省统一时限要求,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管计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地要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业的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
(五)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要进一步完善我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并逐步与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各地要指导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并及时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公开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信息,将其纳入甘肃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保障、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基础能力建设,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各项相关保障工作,加强排污许可制改革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做好“新老”过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要做好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人员、办公场地、资金等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环保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州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我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综合考虑环境质量、治理技术、经济成本等因素,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
(三)完善法规政策。适时修订我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不断健全排污许可相关规章法规制度,为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