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11/27 |
颁布日期: |
2008/11/27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11/27 |
颁布日期: |
2008/11/27 |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甘环发〔2008〕196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全省环保系统要牢固树立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以污染减排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是全省环保部门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为此就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全省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一律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快审批进度。根据项目特点区别对待,对高科技低污染项目、通过技术进步做到增产减污的项目、国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要突出重点,突出环境效益对项目审批的促进作用,确保这些项目尽快申报实施。
二、做好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省环保部门要主动提前介入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项目前期工作,准确把握国债投资重点和方向,以满足项目争取国家投资申报条件为重点,加快工作进度,落实责任,努力为我省加快国债投资建设项目搞好环保服务。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环保部门在各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宏观经济政策、区域建设规划等过程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以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促进产业布局合理有序和资源环境优化配置。要从源头上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对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给排水、能源、交通、输变电等专项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积极推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同时,从源头上化解环境问题。
四、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要把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作为核心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向高技术、高效益、低污染的行业和企业倾斜,用污染物总量指标引导地区和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淘汰落后工艺装备,从源头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要充分利用“以新带老”、“区域削减平衡”等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努力实现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总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进一步发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联动优势,完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机制。上级环保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在预审意见中,明确提出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对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审核确认内容。批准项目的环保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通过联动加大监督检查密度,共同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合格率。
六、我省部分地区是汶川大地震的重灾区,做好灾区重建中的环保服务也是近期的重点工作。相关地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各项灾后重建规划环评报告的要求,做好灾后重建中的环保工作。凡是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规划环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支持,鼓励减收或免收评价费用。灾后重建的工业及其他建设项目,省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评估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技术评估时,原则上只应收取成本费。各级环保部门对灾后重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一律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七、进一步加强经济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管理工作。新、改扩建项目要尽量出城入园。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尚未完成开发区规划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尽快完成开发区规划区域环评,帮助园区科学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园区环评工作中比照灾区重建项目收取成本费用。
八、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审批和验收都必须做到内容、程序、结果公开。不断扩大和拓展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方式和渠道,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所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都必须认真做好公众参与调查工作,把公众的意见作为环保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环境敏感区域和选址敏感、影响面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更要严格把关审慎审批,防止引发环境事故和群众环保纠纷。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