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2018修改)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8/02/12 颁布日期: 2018/02/12
颁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8/02/12
颁布日期: 2018/02/12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四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加气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保证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 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   (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   (四)有稳定的气源;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六)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   第八条 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   (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 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   (一)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   (二)为其他容器充气;   (三)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   (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   (六)在站内修车、洗车。   第十条 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