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7/12 颁布日期: 2017/07/12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7/12
颁布日期: 2017/07/1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6月1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则》(石应急办〔2012〕6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二)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管控、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做好预案验证、演练、纠正和完善工作。   5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次生灾害。   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有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物资与装备、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统一指挥与领导。   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动员群众,提高意识。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五)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政府参与处置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4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含)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含)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安全生产领域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在非城镇燃气类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发布相关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和疾病预防工作,并为事发地卫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安置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包括交管局、消防支队)负责应急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警备区、武警石家庄支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调动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抢险救援任务。   (四)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   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及市安监局应急救援处和相关职能处室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市专家组成员组成。受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派,行使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经市指挥部授权可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五)技术支持组   由专家组、应急时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市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撑工作。   (六)县(市)、区应急机构   各县(市)、区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七)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以属地为主,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市消防支队为组长单位,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等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交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的人员疏散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   (4)现场医疗救治组。市卫计委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现场环境监测组。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市消防支队为成员。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气象监测预报组。市气象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7)新闻舆论组。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及舆情监控。   三、预防与预警   (一)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平台系统,联网监控企业重大危险源,负责对重大危险源信息平台系统有关数据的管理、更新和维护,为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服务。   (二)预警行动   1预警分类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市安监局接到气象、水务、地震、国土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2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各级宣传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1)常态预警状态下,红色预警信息须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发布,橙色预警信息须经市安监局局长批准发布,黄色预警信息须经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发布,蓝色预警信息须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批准发布。   (2)事故状态预警信息由现场总指挥批准发布。   3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4预警准备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重点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应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5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经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事故状态预警。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三)应急值守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四)专家咨询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市政府。   (五)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启动预警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与分析,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1-8785256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要立即核实,及时报送市政府,并报送省安监局。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及时报送市政府,并报送省安监局。   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资料,为市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响应。   1Ⅰ、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全面组织、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故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或跨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经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故信息。必要时,现场工作(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有关工作。   (四)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突发事故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指挥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1建立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2判定控制危险源   根据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3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   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特殊险情的处理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指导医疗救助工作。   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八)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九)新闻报道   市指挥部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发布预警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市委宣传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委宣传部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十)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告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有关单位与部门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指挥部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上报总结评估报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   (五)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发地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发地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发地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第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队伍为主,各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现场救援物资运送和转移疏散人员的需要。   (五)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伤病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六)治安保障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七)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八)机制保障   1联席会议制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安排、部署全市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2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应急联络员,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应急联络员会议。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培训   各级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二)预案演练   市政府负责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企业每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市属及以上(含中央驻石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三)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6月1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则》(石应急办〔2012〕6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也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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