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17)

颁布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7/10 颁布日期: 2017/07/10
颁布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7/10
颁布日期: 2017/07/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7〕5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吉政发〔2016〕23号)和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燃区为本市市区范围。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以下燃料: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的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的锅炉、窑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集中供热或者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可以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以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已有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单台额定功率29MW及以上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锅炉除外)。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八、本通告由市环保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财政、环保、公用、工信、规划、建设、工商、质监、行政执法、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4〕3号)同时废止。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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