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2/27 颁布日期: 2017/02/27
颁布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2/27
颁布日期: 2017/02/2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兵发〔2017〕9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7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打好兵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各师(市)和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兵团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兵团实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党政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绿水、青山、蓝天、沃土”的美丽兵团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兵团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兵团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兵团土壤环境详查总体方案。兵团农业局(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农用地污染调查,2017年完成农田残膜量基数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兵团国土资源局配合兵团建设局(环保局)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调查,2020年底前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1次定期调查。(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各师(市)落实。以下均需各师(市)落实,不再列出)   2.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安排,完成兵团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全兵团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师(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师(市)。(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3. 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建立兵团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统一汇总各相关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成果,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4. 落实环保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环保部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污染物控制和排放标准。(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工信委、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5.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处置、电子拆解、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以及粮油蔬菜主产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按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实现对土壤环境的有效监管。结合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对兵团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兵团商务局、质监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6. 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在兵团农产品主产区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各师(市)将划定结果报兵团审定,数据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师(市)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兵团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配合)   7.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7年底前,各粮(油)、蔬菜主产师(市)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化肥农药减量、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团场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师(市)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师(市)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处置、电子拆解、涉重金属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工信委、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8.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团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兵团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国土资源局配合)   9.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关师(市)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兵团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10.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兵团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1. 明确管理要求。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处置、电子拆解、涉重金属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师(市)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师(市)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兵团建设局(环保局)和国土资源局备案。(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配合)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师(市)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师(市)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兵团国土资源局牵头,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12. 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镇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规划选址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审批、供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兵团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   13.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牵头)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4.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师(市)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师(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油田等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2017年起,优先在第一师、第八师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工作。(兵团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15.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师(市)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   16.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7. 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师(市)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报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处置、电子拆解、涉重金属等行业企业及其它可能危害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师(市)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兵团建设局(环保局)、工信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安全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兵团安监局、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环境监管监测,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认真执行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兵团建设局(环保局)、工信委牵头,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师(市)要及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兵团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18. 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田残膜污染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农田残膜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技术新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粮油、蔬菜、水果主产区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兵团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工信委、建设局(环保局)、质监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配合)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提高农膜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兵团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质监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牛团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兵团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兵团水利局牵头,农业局(林业局)配合)   19. 减少生活污染。建立党政、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保洁制度,推进团场、连队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团场、连队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继续推进团场、连队环境连片整治。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等部门配合)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0.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师(市)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企业所在师(市)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配合)   21.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各师(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清单和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完成项目库建立。规划报兵团建设局(环保局)备案。(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22.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师(市)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兵团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共同负责)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23.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师(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兵团建设局(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师(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24.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支持兵团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地方病等方面应用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风险管控与预警、治理与复合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研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兵团科技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   25.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兵团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特征,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出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财务局牵头,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本土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兵团科技局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26.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等部门配合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和相关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环保局)牵头,科技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九)发挥行政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7. 强化行政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兵团负责、师(市)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质量类别划分、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加大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师(市)土壤污染防治。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兵团财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完善激励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配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废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兵团财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配合)   建立综合防治先行区。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示范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相关师(市)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兵团建设局(环保局)、财务局备案。(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28. 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师(市)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等部门配合土壤污染防治。加大师(市)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师(市)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兵团发展改革委牵头,财务局、农业银行兵团分行等配合)   29. 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兵团土壤环境状况,各师(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兵团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依法在兵团辖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兵团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相关案件。(兵团检察院、法院牵头,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30.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媒介,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团场、连队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配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1. 落实各级党政主体责任。各师(市)党政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兵团各师(市)要在2017年6月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兵团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并向兵团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各师(市)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抓重点,分管领导抓落实,统筹协调本级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监察局配合)   32.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兵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建设局(环保局)汇总,建设局(环保局)及时向兵团报告工作进展。(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33. 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特别是在特别排放区域的企业要带头落实。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国资委、工信委、公安局、法院等配合)   34. 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2017年底前,兵团与各师(市)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农田残膜削减等指标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师(市)及相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牵头,监察局、兵团党委组织部、审计局等配合)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兵团财务局牵头,建设局(环保局)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师(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师(市)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师(市),要约谈有关师(市)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兵团党委组织部、监察局、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审计局、法院、检察院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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