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3日 哈尔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规范煤矿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煤矿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下列煤矿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2)超出产煤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协调处置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煤矿工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恶性事故,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煤矿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煤矿突发灾难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市政府及市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救援力量强的国有煤矿兼顾地方小煤矿,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6)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加强煤矿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煤矿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应对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哈分公司。 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市安监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主任)(兼) 成 员: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2.2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相关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调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区域的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抢险救灾设备、物资、器材的协调供应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工作。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工作。 黑龙江通信管理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2.3 产煤县应急组织机构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2.4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地方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5 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监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1)市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市煤矿企业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市安监局建立全市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各产煤县安监局对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产煤县安监局要掌握辖区内的煤矿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煤矿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5)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的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安监部门,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备案。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产煤县安监部门、煤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和处理 (1)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发生的初步原因;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事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3 分级响应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煤矿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煤矿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害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能力处置时,及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进行支援。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产煤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应急救援遇到专业技术等问题时,及时报请市煤矿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支援。 4.4 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的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煤矿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6)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 (7)当地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在煤矿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区域实施救援。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煤矿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等重大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由事发地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专业救护队和煤矿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9 信息发布 市安监局负责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煤矿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和市政府,市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写出救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产煤县安监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要充分利用公共通信、信息网,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通信与信息网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各产煤县要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从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技术装备配置、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救护、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维护等方面,作出应急救援保障的具体规定。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完善全市煤矿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煤矿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产煤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要对应急救援机构的成员单位和专(兼)职救援队伍及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专(兼)职救援队伍要展开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的战斗力。煤矿企业企业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 (3)各级煤矿应急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煤矿企业类型和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对演练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成员单位及各产煤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4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