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哈尔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规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应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实行各区县(市)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积极自救。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下列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2)超出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协调处置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市安监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兼) 成 员: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2.2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相关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调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保护、环境监测,指导现场污染物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抢险救灾设备、物资、器材的协调供应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保障工作。 2.3 区县(市)应急组织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2.4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5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市安监局设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1)参与研究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1)市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市安监局建立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各区县(市)安监局对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区县(市)安监局要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5)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的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重大危险源报市安监局备案。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和处理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事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3 分级响应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害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能力处置时,及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进行支援。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应急救援遇到专业技术等问题时,及时报请市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支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对处置,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的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7)当地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开辟抢险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要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非煤矿山井工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的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尾矿库溃坝、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重大山体滑坡、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与输送管道爆炸、火灾、爆裂等重大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成立由专业救护队与非煤矿山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9 信息发布 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和市政府,市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写出救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要充分利用公共通信、信息网,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通信与信息网络,确保应急救援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6.2 应急救援与保障 各区县(市)要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从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技术装备配置、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救护、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维护等方面,作出应急救援保障的具体规定。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完善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非煤矿山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要对应急救援机构的成员单位和专(兼)职救援队伍及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专(兼)职救援队伍要开展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的战斗力。 非煤矿山企业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 (3)各级非煤矿山应急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非煤矿山企业类型和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对演练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成员单位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