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7/02/21 |
颁布日期: |
2017/02/21 |
颁布机构: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7/02/21 |
颁布日期: |
2017/02/21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郑政文〔201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 〕39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豫政〔2016 〕8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气象部门负责下列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项目;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上述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四)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气象部门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和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且不得进行已有资质的延续和变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规范防雷检测行为,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安全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确保本地区防雷安全。
(七)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装置的检测工作。
(八)气象、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修订本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要切实履行本行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九)建设工程单位作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防雷规范的要求。
二、强化防雷改革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十)市气象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开展防雷安全综合检查和执法,协商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防雷减灾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将防雷安全监管、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防雷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