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6/16 颁布日期: 2009/06/16
颁布机构: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6/16
颁布日期: 2009/06/16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2009〕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武隆县“6?5”山体垮塌灾害教训,做好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1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1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近期频发地质灾害及重大险情的情况通报》(渝办发〔2009〕150号)要求,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及有关单位立即按下列要求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   一、排查工作重点   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单位作业现场。   二、排查工作方式   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检查和市安监局督查。   三、排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汛期和雨季来临的情况,切实把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要内容,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务求实效,不留死角,着力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一是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责任制,切实做到隐患有人查、防范有人盯、整改有人抓。二是区县、乡镇安监机构要切实做到重点突出、执行有力、工作扎实、注重实效,以拉网式排查、战役式整改、档案式管理、追踪式督办的工作方式,做好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三是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市、区县、乡镇三级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且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对非煤矿山采取关停避让。   (三)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同当地区县国土部门进行沟通和保持密切联系,掌握非煤矿山是否处于地质灾害监控点影响范围或附近。对处于地质灾害重点监控点影响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应当报请当地区县政府予以关闭。在关闭以前,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撤出作业人员,并督促国土部门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报请市安监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邻近地质灾害重点监控点影响范围或处于地质灾害一般监控点影响范围的非煤矿山,应当减少作业人员,采取预防措施,并会同公安部门督促非煤矿山单位减少爆破作业中的炸药使用量或改进爆破方式以降低震动影响。在发现险情预兆或得到预警通知时,应及时撤出作业人员。   (四)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组成强有力的队伍认真排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准确详实统计数据,为今年全市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创造条件。对出现地质灾害和重大安全隐患地域内的非煤矿山要立即停止作业,依法及时进行清理,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要立即关闭,并对出现新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威胁。   (五)对申报新建非煤矿山的,应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安办〔2009〕42号)的要求,在当地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会同国土、公安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矿山选址,确认拟选矿址无重大地质灾害影响及其他隐患因素时,方可进行申报。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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