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关于扩大榆林中心城区禁烧烟煤范围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榆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榆林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4/21 |
颁布日期: |
2014/04/21 |
颁布机构: |
榆林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榆林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4/21 |
颁布日期: |
2014/04/21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榆林中心城区禁烧烟煤范围的通告
榆政发〔2014〕10号
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市“蓝天工程”成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榆林中心城区禁烧烟煤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烟煤范围:东至东沙过境线(新210国道),南至开发区榆马大道(榆溪河特大桥),西至空港新区机场快速路延伸至开发区怀远十三街,北至空港新区纬五路延伸至运煤过境专线,控制区面积约250平方公里。
二、以上范围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行业、商业门店和居民住户凡生产、经营及生活采暖燃料一律禁止使用烟煤、竹胶板、废弃塑料和产生烟尘污染的杂物等,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或无烟煤等洁净燃料他,停止使用燃煤设施。
三、榆阳区政府、横山县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的禁烧烟煤工作;城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落实禁烧烟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禁烧烟煤和烟尘控制工作。
四、市、县区两级执法、环保、商务、工商、卫生、食药监督、创建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城区禁烧烟煤目标。对违规使用烟煤和燃用杂物的单位和居民住户,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鼓励广大居民对禁烧烟煤工作进行监督举报。(市创建办举报电话:352198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