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9/15 |
颁布日期: |
2011/09/15 |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9/15 |
颁布日期: |
2011/09/15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监管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断提升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尽管我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环境保护制度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进展缓慢;少数企业认识不到位,未批先建、擅自投入生产、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等行为时有发生;对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还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的一项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首先,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是落实“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有利于从决策层面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其次,有利于从源头、长远上杜绝事关民生的环境问题,更好地维护群众健康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第三,通过落实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有效控制“两高一低”项目、重复建设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规模,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同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确保项目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投运,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管理减排作用,是实现“十二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的有力保障。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将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作为防止新增污染的重要关口,作为项目准入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推进县域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编制各类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区域产业现状、生产力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关系,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规划草案的要件一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凡未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部门不得审批。至今未完成县域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县市区,必须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县域工业园区,环保部门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循环经济类项目以外的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要高度重视能源、化工等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建立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系统,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二)抓好建设项目环境评价。
一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市域内凡对环境或生态有影响的项目,无论投资主体、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如何,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凡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供地。二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坚持做到“六个不批”,即: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两高一低”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一律不批;建设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批;化工项目未入园区,或位于饮用水源地附近、江河两岸以及人口密集地区的一律不批;尚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开发区内单独项目一律不批。三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结合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或拆分审批。
(三)加强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业务指导和相关服务,促进辖区环评机构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业务。要进一步完善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制度、资质备案登记制度等相关制度,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对外地环评机构在我市承接环评业务的,应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环保部门接受审核备案。要依法开展对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工作质量的日常考核,建立环评机构业务质量考核档案,将环评机构受到表彰、处罚、业绩及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定期公布考核情况。
(四)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应吸收群众代表参加或在审批前通过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在未取得群众广泛同意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编制和公开职权目录、办理程序、举报电话等,特别对民生工程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灾后重建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要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环评审批效能,真正做到审批服务零距离、审批程序零障碍、审批质量零差错、审批环节零收费和审批对象零投诉。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或者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全程抓好建设项目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三同时”制度。对属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五类行业的建设项目,还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对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内容全部落实、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保部门要按时组织验收;对建设项目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或环保设施建设滞后的,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切实做到项目建成一个,验收一个,稳定达标排放一个。同时,要切实抓好已竣工项目环保设施运行的监测管理,定期排查项目环保设施日常运行情况,坚决查处环保设施“晒太阳”等现象,确保“三同时”制度落在实处。
四、强化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促进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依法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把关,加强对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各级发改、工信、公安、监察、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深度。要突出抓好重点行业、相关企业的宣传发动,引导企业自觉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咸阳日报社、咸阳广播电视台要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在坚持正面宣传的同时,要加大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停运以及引发重大环境事故等行为曝光力度,着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要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法检查作为每年定期开展环保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重点针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制度、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强化督促检查。市环保部门要积极会同市考核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与暗访、例行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检查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以及相关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下发督办通知和整改意见书,实行整改问题销号制度,做到整改不到位、问题不销号。对工作落实情况较好的,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环境影响评价未审先建或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被主要媒体曝光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