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4/27 |
颁布日期: |
2014/04/27 |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4/27 |
颁布日期: |
2014/04/27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咸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4月17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7日
咸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
为了扎实推进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前,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除集中供热及电力企业外,全面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使我市能源结构不断优化,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根据城市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实施,在其他区域要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创造必要条件。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2014年底前,拆改禁燃区范围内所有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5年完成禁燃区及控制区范围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及电力企业外)所有燃煤锅炉、窑炉的拆改,取缔禁燃区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点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及面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如下:
渭河以北:东到福银高速,南到渭河北岸(过双路以西、南到西宝高速以北),西到留渭路、汉陵路,北到西安铁路北环线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约为58.09平方公里。渭河以南:东到上林路,南到西宝高速公路,西到钓鱼台路,北到渭河南岸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约为22.44平方公里。根据以上划定范围,城市建成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80.53平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的93.7%。
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沣东新城、秦汉新城、沣西新城、泾河新城咸阳部分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控制区。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城市建成区禁燃区划分方案,分别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80%。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管理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限制措施
1、禁燃区及控制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及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3、禁燃区及控制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国标《GB/T 15224.2-2010 》的低硫低灰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同时要建设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及控制区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工作;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的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市发改委。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范围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三)市环保局。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禁止在禁燃区及控制区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
(四)市住建局。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规划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配合市供热燃气办做好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等设施的规划建设有关工作。
(五)市供热燃气办。负责做好集中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确保到2015年底前,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实现“全覆盖”,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六)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餐饮业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油烟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烤炉、炉灶等设施的予以取缔。
(七)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年度改造资金补助计划,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补助、奖励资金。
(八)市质监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燃油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市级主流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环保局要积极会同市考核、督查、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治污降霾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也要加大对各责任单位的督查力度,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注: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禁燃区”内规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窝型煤。
2、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
热值调整系数 = 实际热值 / 基准热值。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清洁能源: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不产生有害物质排放的能源。可再生的、消耗后可得到恢复,或非再生的(如风能、水能、天然气等)及经洁净技术处理过的能源(如洁净煤、油等)。
三、清洁能源的分类
(1)可再生能源:消耗后可得到恢复补充,不产生或极少产生污染物。如海洋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
(2)非可再生能源:在生产及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包括使用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