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关于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区域交通限行的通告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10/01 |
颁布日期: |
2014/09/26 |
颁布机构: |
咸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咸阳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10/01 |
颁布日期: |
2014/09/26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区域交通限行的通告
(咸政发〔2014〕23号)
为了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市区机动车尾气治理,不断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机动车污染减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部分区域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在市区东风路--扶苏路以西、彩虹二路以东、世纪大道以北、文林路以南区域内限制通行(限行区域含上述路段)。
二、自2014年11月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在市域各县市主城区划定的区域内限制通行。
三、自2014年12月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在咸阳市境内以下路段限制通行:福银高速、西宝高速、咸旬高速、西铜高速、312国道及关中环线。
四、取得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环境监测车、应急指挥车等执行特殊公务的机动车不在交通限行范围之内。
五、进入咸阳市辖区的外埠机动车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六、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标志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新登记六年以内的免检小型汽车所有权人可在市政务大厅、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和各县市区机动车检测站免费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注册登记六年以上但尚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小型汽车可在各机动车检测站经检验合格后领取。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2014年9月起,黄标车环保和综合性能检测提高为每季度一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强制报废标准报废;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八、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管理和本通告的宣传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注册运营黄标车的管控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限行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