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2025)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9/01 颁布日期: 2025/08/27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5/09/01
颁布日期: 2025/08/27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的通知(2025)

(济政字〔2025〕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53号)等规定,结合文件实施后评估情况,市政府确定对《关于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济政发〔2020〕8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正文第一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8〕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鲁政发〔2018〕17号)规定,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修改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通告。”

  二、将“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第一项、第二项车辆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备案,已办理通行证备案的自2020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修改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第一项、第二项车辆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备案。”

  此外,对通告的个别文字、有效期、登记号作相应修改调整。修改后的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登记号为JNCR-2025-0010002。

  附件:关于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


  附件

关于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的通知》修改)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及长清区的城市建成区内通行。

  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莱芜区大桥路(含,汶河大道至龙潭大街段)以西、龙潭大街(含,大桥路至嬴牟大街段)以南、嬴牟大街(含,龙潭大街至北坛路段)以南、北坛路(含,嬴牟大街至凤城大街段)以东、凤城大街(含,北坛路至胜利路段)以北、胜利路(含,凤城大街至汶河大道段)以东、汶河大道(不含,胜利路至大桥路段)以北区域,以及长勺路(嬴牟大街至胜利路段)通行。

  二、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的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重型柴油货车驶入钢城区钢都大街(含)以南、新兴路(含)以西、府前大街(含)以北、永兴路(含)以东区域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第一项、第二项车辆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备案。

  四、对低于国Ⅳ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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