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颁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鄂尔多斯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3/25 颁布日期: 2014/03/25
颁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鄂尔多斯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4/03/25
颁布日期: 2014/03/25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当前,鄂尔多斯市正面临着异常严峻的森林草原防火形势,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衡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14年3月25日至5月31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各旗区国有、集体、个体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成吉思汗陵景区、东胜区城郊环城林带,伊金霍洛旗全境、包茂高速公路和东康快速通道绿化带,康巴什新区绿化区,各名胜风景旅游区、以森林草原为主的旅游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原始次生林区、人工针叶林区及各旗区划定的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五条标准”,深入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四、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防火戒严管制区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严防机动车喷火,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成片区内烧荒。原则上杜绝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确需用火的,要提出用火申请,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用可靠的防火保障措施后方可用火。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的气候条件下野外用火,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专业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由驻地旗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其经营类型、规模、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   六、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旗区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经检查发现火种必须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内,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的原则,切实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备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野外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区及以上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或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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