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规〔20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巴中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巴中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确保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用水,有效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设施,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的市政消火栓、单位设置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防水池,可利用的人工湖泊及天然河流消防取水设施等。
第三条 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等单位编制或者修订消防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包括消防水源设施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具体内容,并与城乡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供水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方面重大事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
财政部门应当对消防水源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并负责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审查新(改)建市政道路方案时,应当根据消防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消防水源设施设置等相关内容,在方案专家委员会评审(咨询)时邀请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部门参加。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市政道路规划方案或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将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列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内容,在道路规划建设过程中,组织供水单位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由道路建设单位或其他市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安装的消防水源设施,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相关资料移交供水单位。
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统筹推进农村消防水源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消防水源设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消防水源设施维护。对已建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设置不足的,应将其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补建,所需改造和维护费用纳入城市运行维护资金预算。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研究提出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消防方面重大事项,或根据需要制定消防救援设施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应对消防水源设施进行抽查,及时掌握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发现消防水源设施数量不足或者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时进行补建和维修,并及时拆除废弃的消防水源设施。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消防水源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城乡公共消防水源设施应当根据设置区域逐步纳入数字化管理,推进城乡消防水源设施数字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智能感知消防水源设施,加强消防水源设施远程监控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对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将消防水池、取水口等纳入乡村振兴规划,优先支持偏远山区、传统村落等火灾高风险区域的消防设施建设,并配套资金保障措施。应当组织建有公共供水管网的街道、乡镇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修建消防水池,并设置取水口(井);城乡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水库等应设置消防取水设施。应将消防水源设施使用培训纳入基层应急演练和社区宣传内容,通过“线上+线下”模式普及消防水源设施操作规范,提升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消防水源设施的设计、施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水源设施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3C认证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设置明显标志;在易碰撞消火栓的地点设置防撞设施。
第八条 消防水源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在竣工验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部门,并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九条 消防水源设施专供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临时使用消防水源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防水源设施原状,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条 消防水源设施“谁建设、谁维护”。
(一)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由项目所属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维护、保养。
(二)单位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所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保修期满后,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护管理;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协议,明确消防水源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消防水源设施的维护保养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制度。
(二)负责公共消防水源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水源设施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漏水等现象;发现消防水源设施损坏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并向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每季度至少对市政消防给水设施进行1次外观和标志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启闭测试、压力测试、排放余水。
(四)建立完善消防水源设施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水源设施分布图、设置地点、形式、数量、编号等。
第十二条 供水管线降压停水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等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纳入项目所属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维护保养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源设施,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损坏消防水源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发现有前款行为的,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或者消防救援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水源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严格追责问责;因失职渎职,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工作,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