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操作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5/19 |
颁布日期: |
2016/05/1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5/19 |
颁布日期: |
2016/05/19 |
上海市环保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全面淘汰本市港口、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现将《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操作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补贴操作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减少流动源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深入推进本市高污染车辆淘汰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强化本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港口和机场内部高污染车辆是指,车辆产权归属为本市港口、机场企业,仅在本市港口及机场内部使用,并且在2016年8月31日前拆解报废的高污染老旧车辆。
高污染老旧车辆的种类见附件1,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清单见附件2。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本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淘汰补贴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补贴标准)
车辆淘汰补贴标准按照《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标注的车辆类型和出厂时间,对照附件3高污染老旧车辆的淘汰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
《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标注的车辆类型和出厂时间根据车辆铭牌标注的时间和车重确定出厂时间和车辆总质量予以确定。对于无法通过车辆铭牌确定出厂时间和车辆类型的,按照机场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行驶证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证明的发证日期之前的同一车型最少补贴金额标准进行补贴。对于车辆类型也无法确定的,可按照报废拆解企业在汽车拆解前的实际称重结果确定车辆类型。
第五条 (办理流程)
(一)车主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以《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时间为准)到汽车拆解规模较大、环境管理较规范的汽车拆解厂报废拆解高污染老旧车辆,防止二次污染。
(二)车主企业在2016年9月30日前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报送以下申请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对应车辆的唯一性。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2.内部车辆行驶证或设备检验证明(复印件盖公章,至少提供一项);
3.除整车照片外,购车发票、车辆铭牌照片或其它证明车辆类型和出厂时间的相关材料(至少提供一项);
4.《上海市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车辆淘汰补贴申请表》(原件);
5.《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复印件盖公章,携原件供核对);
6.单位的银行对公账户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申请补贴车辆的审核工作,并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名单在上海环境网(www.sepb.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向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贴资金计划申请。
(四)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用款申请,按有关资金管理流程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资金计划,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资金计划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请款报告。
(五)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和请款报告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车主企业账户。
第六条 (部门职责与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出具港口及机场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认定附件2内部车辆清单为非登记注册车辆,机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附件2内部车辆清单中机场内部车辆行驶证件。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附件2内部车辆清单中港口企业内部牵引车在特种设备监管时期提供的设备检验证明。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补贴资金总体安排和统筹协调。
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拨付补贴资金,并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推进港口相关企业按时完成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报废淘汰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推进机场相关企业按时完成内部高污染老旧车辆报废淘汰工作。
上海市国有资产委员会负责推进港口和机场相关企业完成市府节能减排目标。
车主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