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4/30 |
颁布日期: |
2014/04/30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4/30 |
颁布日期: |
2014/04/30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妥善应对突发 环境事件工作的通知
(苏环办字〔2014〕32号)
各市、区环保局:
2014年4月30日上午环保部组织召开了“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视频会议。会上环保部翟青副部长传达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副总理张高丽等领导同志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强调了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作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好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省环保厅胡和林副巡视员在会上针对江苏省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各地区要认真落实环保部会议的精神,切实做好饮用水源地的防控工作。
为切实做好我市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我局领导要求各地全面贯彻落实有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全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企业的监督检查,排查饮用水源地的环境隐患,消除饮用水源地的环境风险。
二、继续加强饮用水源地预警监测,及时掌握水源地及其上游河道的水质变化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
三、继续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的环境应急工作,健全24小时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A、B角制度,妥善处置各类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
苏州市环保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