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2/26 |
颁布日期: |
2016/02/26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2/26 |
颁布日期: |
2016/02/26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汕住建通〔2016〕45号)
金平、龙湖、濠江区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4〕61号)要求,推广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经研究决定,中心城区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应全面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工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须按规定报送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已开工的项目,结合施工实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补充制订扬尘治理的方案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确保扬尘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扬尘治理措施
(一)建筑工地应按要求在工地周边设置连续、坚固、美观的封闭围挡;
(二)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硬底化,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三)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应按要求设置车辆高压清洗设施,安排专人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
(四)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五)道路市政工程必须采取喷淋措施;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沿线应设置自动喷淋系统,主体结构每隔10层,在外脚手架外侧四周连续设置一道向外的喷淋系统,场内设置移动雾炮进行降尘:
1.新开工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2.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3.合同造价3千万元以上;
4. 已开工主体结构未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且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项目。
(六)运输建筑垃圾、散体物料的车辆应严格控制装载高度,采取密闭加盖措施,并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七)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每天清理施工场区内道路垃圾扬尘,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维护(土方开挖、地基基础施工和装修阶段,每天不少于2次;主体施工时,每天不少于1次)。
三、金平、龙湖、濠江区住建局、市安监总站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措施,加强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督促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建筑施工环保主体责任,及时发现、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对中心城区在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落实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将责令整改,必要时予以动态扣分,情节严重的,将责令暂停施工处理,整改完成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