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9/09 |
颁布日期: |
2013/09/09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9/09 |
颁布日期: |
2013/09/09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3〕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汕头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汕头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汕府办〔2012〕7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控制在用机动车污染为目的,以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为管理手段,严格控制高污染车辆通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促使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推动实现“蓝天工程”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车辆限制通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工作方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确保人员、时间和措施落实。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出发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限制通行区域、道路和时间,分阶段完成市内对高污染车辆的通行限制。
(三)依法行政,多管齐下。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守法教育,对进入限行道路或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三、限行对象、区域和时间
(一)限行对象。主要包括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以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在用车辆(含本市和外地车辆,不包括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为方便市民出行,针对高排放客运公交车辆在短时间内无法完全淘汰的实际情况,在限行区域内经检测合格的国Ⅱ标准公交车辆补发绿色标志,实行黄绿标管理,暂不实施限行。同时,悬挂部队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殡仪车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二)限行区域。
1.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以下简称“无标车”)的限行区域为:全市范围。
2.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以下简称“黄标车”)的限行区域为:泰山路以西(不含泰山路)、金凤-黄河路以南(不含金凤-黄河路)、西港路以东(不含西港路)、海滨路-中山路以北(含海滨路-中山路)区域的市区各路段。
(三)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阶段
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量化分析,对我市公交客运车辆在市区范围行驶的实际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做好限行道路的可行性论证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准备阶段
1.公布实施方案,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2.对限行路段运营公交车(黄标车)实行全面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由市环保局和市交通局组织进行调整;
3.环保部门负责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设环保标志发放窗口,方便市民申领环保标志;
4.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实施阶段
从2013年11月1日起,全天24 小时禁止“无标车”在全市范围内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在泰山路以西(不含泰山路)、金凤-黄河路以南(不含金凤-黄河路)、西港路以东(不含西港路)、海滨路-中山路以北(含海滨路-中山路)区域的市区各路段内通行。201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宣传教育期,对违规车辆进行劝阻、引导和教育,不予处罚。从2013年12月1日起,严格依法查处。
五、处罚措施
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对汽车驾驶员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一次记3分。
六、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机动车环保检验、检验合格标志发放、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在市区通行的政策宣传和部门协调。
(二)市公安局负责限制区域道路限行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财政局负责限行标志设置所需的专项经费及限行相关工作经费。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的高排放车辆二级维护、定期检修和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确保做到组织计划到位、通力合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开展专项整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公安、环保、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开展道路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管理,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规和实施车辆限行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市民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拥护和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介,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增强公众的参与度。
附件:1.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类型
2.汕头市机动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区域图(略)
附件1:
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类型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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