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1/01 |
颁布日期: |
2015/12/23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1/01 |
颁布日期: |
2015/12/23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20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的《贵州省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贵州省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乌江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我省境内乌江流域(以下简称乌江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乌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之间实施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
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我省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补偿,各地各部门不得以生态补偿的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
二、生态补偿以乌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六冲河、瓮安河跨市(州)界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为考核依据, 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总磷和氟化物,执行标准分别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下简称《标准》)三类水质类别。污染物超标补偿标准为总磷6000元/吨,氟化物12000元/吨。生态补偿资金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2。
三、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自治州乌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六冲河、瓮安河出境断面水体中总磷和氟化物浓度达到《标准》三类水质标准,有关市(州)不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四、安顺市乌江干流徐家渡出境断面和毕节市六冲河洪家渡出境断面水体中总磷和氟化物浓度若超过《标准》三类水质标准,安顺市和毕节市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资金按照核算结果以1:9比例分别缴入省级财政和贵阳市财政。
贵阳市乌江干流楠木渡出境断面和黔南州瓮安河天文出境断面水体中总磷和氟化物浓度若超过《标准》三类水质标准,贵阳市和黔南州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资金按照核算结果以1:4:5比例分别缴入省级财政、遵义市财政、铜仁市财政。
遵义市和铜仁市乌江干流沿河出境断面水体中总磷和氟化物浓度扣除上游贵阳市、黔南自治州来水中的总磷和氟化物累积增量外,若超过《标准》三类水质标准,遵义市和铜仁市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补偿资金按照核算结果,遵义市承担45%、铜仁市承担55%,补偿资金缴入省级财政。
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省水利厅负责考核断面水量监测,并及时将水量数据通报省环境保护厅;对出境考核断面水质和水量实施自动监测,取月平均值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的计算依据。在自动监测装置建成前,以及自动监测装置故障、异常或停运期间,以人工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计算。水质、水量监测工作所需经费从向省级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通报断面考核情况及缴纳金额。
六、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通报、按年缴纳。省环境保护厅按月对生态补偿金进行核算,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核算结果和应缴纳总额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通报。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收到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和应缴纳总额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通报结果,将生态补偿资金缴入省级和相关市(州)财政。逾期不缴的, 由省财政通过办理当年上下级结算扣缴。
七、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乌江流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获得补偿资金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乌江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利用生态补偿资金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和发挥效益。
九、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乌江流域生态补偿考核断面
2. 乌江流域生态补偿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