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12/28 |
颁布日期: |
2012/12/28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12/28 |
颁布日期: |
2012/12/28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贵州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为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1〕3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44号)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纳入率先建设全面小康的3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责任书》的要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年度削减目标经省环境保护厅技术审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纳入经济形势分析,并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和年度减排计划,及时调度主要减排措施落实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做好分析测算,实施预警调控,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不断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核算结果和本办法予以核定。
(二)重点减排项目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环保验收、关闭落后产能的时间,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情况。依据年度减排计划和总量预算制定情况、日常信息数据调度情况、减排信息资料上报情况、“三表一档”(减排预算表、环境统计调度表、项目核算表、减排档案管理)执行情况、减排设施监督检查情况、排污许可证持证管理情况、以及对所辖率先建设全面小康县(市、区)减排工作管理情况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评定。
六、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由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相关部门按季度进行督查。
七、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将半年和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环境保护厅。
八、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30个率先建设全面小康县(市、区)人民政府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环境保护部对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定后,于每年8月底前和次年3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年度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九、考核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依据本办法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为90分及以上的,定为优秀;考核结果为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定为良好;考核结果为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定为合格;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下的,定为不合格。具体分值和评分办法见附件。
十、考核结果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及《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30个率先建设全面小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一、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十二、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并按照《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实施问责和“一票否决”。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未完成指标数加倍扣减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配额,减小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30天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各市(州)人民政府需报经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十四、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所辖除30个率先建设全面小康县(市、区)外的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
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为40分,重点减排项目落实情况为20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情况为20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为20分。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40分)
考核当年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评分办法: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按照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计算并经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认定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均低于本地区总量控制目标的,得40分。如高于本地区总量控制目标,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
二、重点减排项目落实情况(20分)
(一)列入国家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减排项目完成情况(一票否决)
考核列入国家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且需在当年完成的减排项目完成情况。
评分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只要存在任意一项减排项目被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认定为未完成并被通报的,当年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
(二)列入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减排项目完成情况(10分)
考核除已纳入国家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减排项目外,列入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且需在当年完成的减排项目和当年年度减排计划中确定的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10分)
评分办法:以上述项目中按时完成的项目占应完成项目的比重计算得分。
(三)重点减排项目运行情况(10分)
1.重点减排项目稳定达标运行情况(5分)。
评分办法:根据半年核查、年终核查、联合环境保护部西南督查中心日常督查和省政府专项督查情况评分,因存在问题被通报的,每个项目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总量预算指标实现削减的情况(5分)。
评分办法:以实际削减量占预算削减量的比重计算得分。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情况(20分)
(一)减排目标责任书、计划、预算及责任落实情况(5分)
1.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计划、预算逐级分解下达情况(3分)。
评分办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已分解下达,得1分;年度减排计划已制定并通过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得1分;已执行总量预算制度,得1分,未分解总量预算计划的,扣2分。
2.减排责任落实情况(2分)。
评分办法:未将减排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的,不得分。
(二)减排政策落实情况(5分)
1.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经费保障情况(2分)。
评分办法:由于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经费不能按时到位,导致项目运行不正常的,不得分。
2.建设项目总量预算制度执行情况(2分)。
评分办法:以执行总量预算制度的项目数占审批项目总数的比重计算得分。新建项目排放总量超过当年总量预算的,不得分。
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1分)。
评分办法: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不到位,超标排放的,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减排工作执行情况(10分)
1.组织机构和工作经费保障(1分)。
评分办法:尚未建立减排组织机构、没有工作经费保障的,不得分。
2.调度协调机制运行情况(1分)。
评分办法:未建立减排调度协调机制或机制运行不畅的,不得分。
3.日常工作报表报送情况(4分)。
评分办法:以实际报送的减排预算表、减排月调度预算表、减排设施监测季度表数占要求报送的报表数的比重计算得分。
4.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情况(1分)。
评分办法:未按时报送半年和年度减排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的,不得分。
5.总量台账建立情况(1分)。
评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不完整、不规范的,不得分。
6.项目材料准备情况(2分)。
评分办法:半年和年度减排项目档案准备规范,得2分;项目档案不符合要求的,每个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20分)
(一)指标体系(3分)
1.统计制度执行情况(1.5分)。
评分办法:减排统计制度执行不力,未按时报送相关报表的,不得分。
2.统计数据质量(1.5分)。
评分办法:减排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统计数据明显与实际排放量不符或与核算数据不一致的,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二)监测体系(15分)
1.制定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培训情况(1分)。
评分办法:未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未及时开展培训的,每项或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验收情况(2分)。
评分办法:未及时开展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验收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情况(2分)。
评分办法:以实际正常传输数据的自动监控系统台数占应正常传输数据台数的比重计算得分。
4.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3分)。
评分办法:以自动监控系统实际完成比对监测的次数占应开展比对监测次数的比重计算得分。
5.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3分)。
评分办法:以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实际有效性审核合格率与90%的指标相比较计算得分。
6.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分)。
评分办法:未应用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的,不得分。
7.自动监控系统能力经费保障情况(2分)。
评分办法:未安排自动监控系统能力经费的,不得分。
(三)考核体系(2分)
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奖惩的情况。
评分办法: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且未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五、其他加减分事项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中,单项指标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出比例加分,最多加5分。
(二) 因减排工作不力,被环境保护部或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0分;被省环境保护厅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被环境保护部实施区域限批的,一票否决;被省环境保护厅实施区域限批的,一次扣20分。
具体计分方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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