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03/11/17 颁布日期: 2003/11/17
颁布机构: 重庆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03/11/17
颁布日期: 2003/11/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  (渝办发[2003]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市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故、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一些单位和个人违章修建、开挖、爆破、吊装、驾车碰撞、高空抛物等引发的电力线路设备短路、倒杆、铁塔倾斜、停电、火灾、人员触电伤亡等外力破坏事故、案件频繁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更值得重视的是重庆电网目前已与华中、华东、华北、东北电网联网,是西电东送的中部通道,在全国联网中承担着重要的安全责任。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事故、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就有可能造成类似美国、加拿大“8?14”电网局部故障,扩大到破坏电网稳定、电压崩溃,最后造成电网瓦解,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严重恶性事故,对全市、全国乃至世界都会产生不良影响。为保障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国家、企业财产不受侵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和保护,严防外力破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电力设施承担着生产、输送、分配电能的重要任务,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其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引发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人民正常生活,还危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工作的领导。   (一)把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领导机构,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认真听取电力企业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报告和建议,定期分析研究外力破坏电力设施形势,全力解决本地区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二)制定和完善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的规章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有效防范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的办法和措施。   (三)把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政绩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要全面推行保护电力设施领导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乡镇、街道。   二、各司其职,综合整治   防范和处理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事故、案件是一项时间性、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做到超前防范,及时处理,综合整治。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做好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的群防群治工作。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线通道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二)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电力设施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行使行政执法权,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对危及电力设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对靠近电力设施的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人员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违反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造成外力破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发展改革委和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及时将新建项目地点通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将建设施工方案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相关电力企业。在核实对电力设施安全没有构成威胁后,方可批准实施。   (六)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级法院、检察院、综治办的衔接和协调,在严惩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同时,要加大打击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力度,在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严重的地区,要组织严打专项整治行动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七)各电力企业在防范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工作中,要加强内部管理和防范,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巡查、处置、抢修、报告等防范措施;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执法工作;要加强电力设施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特别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增强防外力破坏的效能要为侦办查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事故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全市电力设施和线路的正常运行。   (八)宣传部门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和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自觉地同一切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九)各政府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因工作失职造成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且后果严重的,要严格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三、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护线部门要当好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参谋,要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活动,及时了解掌握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工作进展情况,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对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建立和完善保护电力设施的规章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确保各项法规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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